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忠州豆腐乳(忠县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予以变更的公告(第693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忠州豆腐乳(忠县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予以变更。现将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将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1号公告中“忠州豆腐乳(忠县豆腐乳)质量技术要求”“四、质量特色”中“2. 理化指标”的“总酸(以乳酸计)≥1.2g/100g”调整为“总酸(以乳酸计)≤1.2g/100g”。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