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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贮存场所现场核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智库专家陈晋平收集整理    浏览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贮存场所现场核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贮存场所现场核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是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也对食品贮存场所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时,应当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进行现场核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除外。
      二、对食品经营者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分离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食品贮存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