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6-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量:


《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

留言日期:2018-12-18
总局领导您好:
请问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收悉。经研究,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