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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采购大桶装的洗护化妆品,自行分装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公众号    浏览量: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各类民宿、快捷酒店、豪华酒店纷纷加入赛道,使出浑身解数,力争做出口碑、做出风格。许多酒店开始在各处细节上下功夫,比如免费提供的洗护化妆品……

  朋友们都注意了

  你们入住的酒店中

  洗发水、沐浴露是不是这样子的

看起来是不是很高级?

违法!

  01、案情简介

  近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等2家酒店向消费者提供仅标注“洗发水”“沐浴露”字样的洗护化妆品,瓶身上没有成分、生产商、注册备案信息、使用期限等内容的标签信息。经初步核查,上述化妆品均是酒店采购大桶装的化妆品,自行分装倒入对应标有“洗发水”“沐浴露”字样的瓶内后,置于客房浴室供顾客免费使用。分装后的洗护化妆品除产品名称外,没有任何其他标签信息。

  目前,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上述企业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

  02、法律分析

  酒店在经营过程中为节省运营成本、提升客房整体美观度,将大桶化妆品分装于小瓶内,向消费者提供洗护化妆品,其最小销售单元上无产品信息、使用期限等相关标签信息。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03、法条链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执行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04、温馨提示

  合法正规的化妆品在生产过程中均会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生产企业对化妆品生产、灌装场所会按不同的洁净等级控制环境,使最终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酒店在对相关产品进行灌装过程中,人员、环境及容器均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流程,极易导致产品污染、微生物繁殖,从而引发化妆品安全问题。

  此外,此类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使消费者及客房管理人员无法得知产品成分、使用期限等重要信息,也无法对产品质量作出正确判断。如相关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或含有对部分消费者致敏的成分,使用后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

  最后提醒各位酒店宾馆老板们:

  莫要贪小便宜,尽量从正规厂家直接购买合法合规的小容量洗发水沐浴露等化妆品,避免自行分装等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