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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临夏州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今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查痛点”“查隐患”四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着力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康乐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5月20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康乐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及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康乐县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的货柜中存放的9瓶52度五粮液1618白酒为疑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鉴定,上述9瓶涉案白酒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该商行从上门推销的一辆外地牌照的货车主处购进了上述52度五粮液1618白酒2箱(6瓶/箱),进价为950元/瓶,销售价1050元/瓶,货值合计12600元,已销售2瓶,每瓶售价105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0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推销商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该商行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货柜内1桶预包装食品(已开封)超过保质期。每桶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桶进价23元。该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电动汽车销售店经营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车头盔)案

  2024年5月31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电动汽车销售店经营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车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头盔、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县辖区内电动车市场进行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在某电动汽车销售店发现该店内摆放电动车头盔,无进货发票、无产品质检报告、产品上未注明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及CCC认证标志、未显示产品出厂日期。经查,为该销售店从门店送货车上以每顶12元的价格购进电动车及摩托车头盔15顶。该销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规定的违法事实。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该销售店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超市超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0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综合超市超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县某综合超市在用的6台条码标签秤(型号LS2C15)超出检定周期。经查,系该超市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对计量器具进行鉴定。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超期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13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有限公司使用不完整地图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移交函》,对该县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中销售的高原沙棘原浆,在商品详情中使用的中国地图漏绘了中国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临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一辆、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对一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安装,该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型号为6-DZF-12,容量为12Ah,额定电压为48V,蓄电池生产企业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为6-DZF-20,容量为20Ah,原电池组盒应安装4块铅酸电池,被改装增加为5块,额定电压从48V变为60V。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经营部采购食盐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2月29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经营部采购食盐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县某经营部进行食盐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在售货区随机抽取了“中盐”牌加碘腌制盐,该经营部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及此产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该经营部于2月1日前对存在问题改正到位。2024年2月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仍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及产品其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盐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7月22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牛某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一步“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执业药师牛某仍不在岗,现场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片,药品销售记录中处方药均为店员签售,不是执业药师牛某审核签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燃气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16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燃气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祁家集镇街道市场某经营场所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均有某燃气有限公司粘贴的充装信息的二维码。经执法人员现场扫码,发现所有气瓶均存在气瓶电子档案信息不符、无登记机关、产权人或扫码不显示等问题。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事实。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食品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案

  2024年7月23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店制售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蛋糕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食品店的草莓蛋糕和玉米蛋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草莓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294mg/kg,玉米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168mg/kg,均超过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该食品店共制售蛋糕10公斤,草莓蛋糕和玉米蛋糕各5公斤,单价均为每公斤24元,售卖取得违法所得240元。该食品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食品店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