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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批违规……大亚圣象多次收监管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央广网    浏览量:

  央广网北京12月7日消息(记者于琦)有“地板大王”之称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因两项违规行为,被江苏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12月6日晚间,大亚圣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8号)。

  (图源自大亚圣象公告)

  警示函指出,经查,大亚圣象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报酬披露不准确。大亚圣象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时,未包含公司于2019年7月向陈晓龙、眭敏、陈钢、沈龙强、许永生、王勇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可转债项目奖金,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大亚圣象费用报销未严格执行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存在报销不及时且跨期核算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大亚圣象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亚圣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大亚圣象称,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实际上,这并非大亚圣象首次收监管警示函。2020年9月,因公司股权转让和解除转让,大亚圣象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但大亚圣象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公开资料显示,大亚圣象创建于1999年,同年6月,大亚圣象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以人造板、地板为主业,已建成一条涵盖资源、基材、工厂、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各大环节的森工行业上下游的绿色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