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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投诉分析报告:A消费者将车卖给B消费者,B消费者能否以车辆总体修理时间超过35天为由要求4S店换车?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浏览量:
A消费者将车卖给B消费者,B消费者能否以车辆总体修理时间超过35天为由要求4S店换车?
案例
A消费者从B消费者手中购买了车辆,并索要了全部修理记录。后来该车辆因发动机故障进行了20余天的维修,购车的消费者查询了之前的修理记录,发现该车辆在使用初期因异响等问题维修了18天。由于该车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此购车的消费者以车辆总体的修理时间超过35天为由要求4S店换车。
 
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第二十七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解答
虽然车辆已经过户,但是车辆发生的实际维修天数应做累计处理。本案例中,车辆因质量问题而进行修理的天数已经累积超过了35天,达到了换车的条件,4S店应履行相应的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