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发布时间:2024-01-0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    浏览量:

问: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留言日期:2023-03-02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3-03

一、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