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一检测机构被罚22.5万,主要负责人被罚4.24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查处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及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查处。现通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12月28日至2022年8月4日,泰科公司在开展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多次更改仪器电脑分析的时间,导致检测报告的监测时间与实际监测时间不符,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及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泰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环蜀山罚字〔2022〕36号),对泰科公司罚款22.5万元、该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董杰罚款4.24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履行监管职责,对照通报问题情况,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内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管指导,督促环境监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二)对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按照《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开展调查处理,敢于较真碰硬,绝不手软姑息,坚决保持打假高压态势,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