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中这些词汇慎用!
随着广阳区全面复工复产,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在复工复产后较易出现心态急躁的情形,进而使得在产品介绍或发布广告时用词方面存在一定违法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结合市场监管工作中常见的广告违法行为,为了贯彻“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商业广告宣传活动,避免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作出以下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使用世界级、顶级、独家、首家、金牌、顶级工艺、销量冠军、极致、永久、掌门人、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极限用语。
2、使用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第一(NO1\Top1)、唯一、首个、首选、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使用世界领先、国际品质、全球首发、全国首创、全网首发、领袖品牌、第一品牌、全网销量第一、100%、高档、正品、填补国内空白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有些虽然看似使用了表示最优、最高级等含义的用语,但通常不认为是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有以下几种: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如“首款”、“首秀”等;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如某商品广告称为消费者提供舒适、高端、顶级三款高品质的商品;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例如欧洲、美洲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对葡萄酒都有相关的分级,既然是分级,则其中必定有最高级的一种,翻译为“最高级”或“顶级”,通常不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一些主观愿望的用语等,此类用语表达了商家招揽、吆喝的主观意愿,通常不会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此外,表示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属于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也不宜认定为绝对化用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发布商业广告含有第九条(三)所列禁止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切实承担广告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到知法、守法,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大力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坚决避免违法违规广告发生。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