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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桥头镇铭阔副食百货批发 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翁牛特旗桥头镇铭阔副食百货批发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2500元。

  2025年2月2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店内东墙酒类展柜南起第三组第四层发现5瓶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经执法人员现场与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鉴定人员联系,经过辨认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店内东墙酒类展柜南起第三组第四层发现1瓶38%VOL,500ml和1瓶52%VOL,500ml的舍得白酒,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者不能提供上述白酒进货发票等相关手续,涉嫌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店内没有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的价格标签,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

  经查,经营者将顶账来的上述涉案的5瓶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放在经营场所待售,没有进货发票等材料。店内没有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的价格标签。涉案的2瓶舍得白酒已经摆放多年,不清楚来源,无法提供有效进货票据。店内38%VOL,500ml的舍得白酒的标价为383元/瓶(以标签2300元每件折算),店内52%VOL、500ml的舍得白酒的标价为400元/瓶(以标签2400元每件折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显示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的自营渠道零售价为1499元每瓶,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显示38%VOL,500ml舍得白酒市场零售价为568元每瓶,52%VOL,500ml舍得白酒市场零售价为569元每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综合分析,翁牛特旗桥头镇铭阔副食百货批发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瓶×1499元/瓶+1瓶×383元/瓶+1瓶×400元/瓶=8278元,违法经营额应认定为:8278元。当事人没有销售涉案物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瓶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批号分别是:201208272012-01614084,201208272012-01627272,201208272012-01614080,201208272012-01614085,201208272012-01614073)1瓶38%VOL、500ml舍得白酒(生产日期:20180709268,批号:03168196)和1瓶52%VOL,500ml舍得白酒(生产日期:20180709268,批号:03168187);3.处罚款:125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