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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雨力鞋业因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查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新余雨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雨力鞋业”或“当事人”)因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55360元。

  余市监处罚〔202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商标科移送线索,彪马欧洲公司投诉当事人商标侵权。当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刻对其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发现:1.当事人在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洋坊路788号3栋生产侵权产品PUMA SE鞋子共1710双;2.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品牌方相关产品的授权使用许可,也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合法来源。

  经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了一双和涉案鞋子一样的鞋子做样版,然后根据样版鞋生产了1810双。2025年10月2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供认了其使用与“彪马”第25类商标近似的标识的生产产品数量、销售数量、产品单价、违法经营额等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鞋子上字母图标的四个字母AUMA与“彪马”注册的字母商标标识四个字母PUMA,仅是第一个字母不同,且第一个字母形状上部分近似,只是右下角不同;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鞋子动物图标与彪马动物注册商标图标比较,动物的姿势及相同位所占比极高;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鞋子跑道边条与彪马注册跑道边条标识相对比,相似度非常高。当事人涉案鞋子上使用的三种图标与“彪马”商标权利人的三种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生产的涉案鞋子与“彪马”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与“彪马”第25类商标近似的标识的鞋子1810双,已销售100双,成本价16元/双,销售价格为18元/双,违法经营额共32580元,违法所得2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权“彪马”的鞋子1710双;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55160元;合计罚没款5536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