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汽车发动机、变速箱漏油的技术分析及法规评析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浏览量:
长安福特新福克斯发动机、变速箱漏油
           一个时期内,中国产品质量报告官网、中国汽车质量报告官网曾接到消费者投诉619宗,这些投诉所涉及的是一个共同的质量问题:长安福特新福克斯变速箱、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有消费者这样描述:
      浙江省温州市李先生:底盘下发现发动机护板有个地方有湿润的痕迹,当时就预感不对,手伸到里面感觉有漏油,但4s店的检修人员告知不是漏油,不放心要求把发动机护板打开,一看傻眼了,漏油了,4s店对此的解释是属于正常现象,给维修一下即可!这就是长安福特4s店的态度,都出现漏油了还告诉我属于正常现象;
          北京市通州于先生:新福克斯在大概四千多公里的时候去做的首保,发现发动机上部渗油,问4s店如何处理,给我的答复是换一个垫子,对于换了垫子以后是否能解决问题,对方并没给一个确切的答复,经过查询被告知暂时没有货,要从厂商调,最快三天到七天,到了以后电话通知我。但至今还没有电话联系我,中间有电话催过一次,给我的答复还是到了以后会电话联系。至于这个渗油是什么情况造成,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我也不懂,但是能肯定的是,新车就有这个问题肯定是不正常的,希望能得到积极的处理,毕竟这关系到生命安全!
         上海市宝山区童先生:长安福特新福克斯2.0AT车,生产日期是10月,才开了8000多公里,发现发动机漏油严重,给厂里反映已经好几次了,杳无音讯,打客服电话,让我继续等4S店回复,新车就发生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让人心寒!   
 
技术分析:造成发动机漏油的原因
     1.产品(配件)质量、材质或工艺不佳。
     2.装配不当,配合表面不清洁,衬垫破损、位移或未按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安装。
     3.紧固螺母拧力不均、滑丝断扣或松旷脱落等导致工作失效。
     4.密封材料长期使用后磨损过限,老化变质、变形失效。
     5.润滑油添加过多、油面过高或加错油品。
     6.零部件(边盖类、薄壁件)接合表面挠曲变形、壳体破损,使润滑油渗出。
     7.通气塞、单向阀堵塞后,由于箱壳内外气压差的作用,往往会引起密封薄弱处漏油。
 
     专家认为,早期款式的福克斯采用的是巴西进口的变速箱,而后来的福克斯则使用的是国产的变速箱,从频繁出现问题车辆的出厂日期推算,这有可能是同一批次的变速箱,或由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所致,而具体的问题,还需由汽车生产厂家或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法规评析
     一、对于汽车质量问题,要区分“缺陷”和“瑕疵”
     汽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可分为“缺陷”和“瑕疵”,两者区别很大,什么是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法律定义是“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什么是“瑕疵”,法律没有明确定义,通常认为是指《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二款二项规定的“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缺陷”和“瑕疵”,简而言之,“缺陷”涉及“安全性”,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商,适用侵权责任规定;“瑕疵”涉及“效用性”,责任主体是销售商,适用合同法、民法等相关规定。长安福特发动机变速箱漏油是“瑕疵”还是“缺陷”呢?从投诉案件情况来说,反映的漏油问题还是主要涉及“效用性”而非“安全性”,属于质量“瑕疵”。
 
     二、要区分“缺陷”汽车产品和适用召回管理的“缺陷”汽车产品
     关于“缺陷”的定义,《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仔细分析,可以看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的“缺陷”构成,是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缺陷”的基础上补充一个要件——(质量问题)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的普遍性,即适用召回管理的“缺陷”汽车,要满足2个要件:1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该“不合理危险”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