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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2023年度8个企业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1-09    来源:扬州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案例一:卢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底,正值疫情管控政策调整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利润,通过网络渠道采购了一批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抗原检测试剂盒150盒共27960元,销售41盒共6160元。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经生产企业鉴定为正品,宝应县市场监管局经综合研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罚没39887元的行政处罚。

  3、案件启示

  近些年来,许多经营者利用微信开设“微店”或利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视频号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从事经营活动需取得合法证照。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照分类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销售应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等。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初期,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遭到哄抢、引发恐慌。公民应该主动响应国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出一份力。但仍有极少数个人,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发疫情财,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真正做到“处罚一例,警示一批”,有效维护药械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抗疫物资平稳供给,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案例二:宝应县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2年9月在拼多多平台建立店铺,店铺的内容均由当事人编辑素材并发布。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公司进行检查,在其拼多多产品页面上发现:“兽用猪牛羊快速催肥剂增肥1号猪饲料强力生长猛长增肥饲料添加剂,增肥1号帮您解决,吸收好、促消化、减少腹泻、不生病、营养均衡”等宣传用语,在该商品的主页面显示“该商品已拼6.9万件”。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增肥1号猪饲料在拼多多平台上宣传的“不生病”等宣传用语无相关数据和材料支撑。另当事人销售的增肥1号猪饲料还未形成销售,为吸引消费者眼球,在平台上修改为“该商品已拼6.9万件”。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的违法行为。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件启示

  近年来,网络已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流,在选择产品时,消费者需了解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等。网络虚假宣传花样较多,变化较快,且查处难度较大,其违法证据容易修改、删除。

  本案当事人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对其网络上销售的猪饲料,在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虚假宣传其产品能够增强机体抵抗力、不生病等功效;在未形成销售的情况下,自行修改该商品已拼6.9万件,从而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案的查办,发挥了市场监管的执法优势,对网络经营者起到了警示震撼作用,进一步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三:扬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虚假网络交易刷单案

  1、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提升其网络店铺所售鞋子的销量,使用LOWA运动鞋公司所注册的“LOWA”商标并且宣传是“LOWA”品牌的运动鞋。同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以及提升消费者购买兴趣,当事人通过使用其他账号大量下单、自购自销的方式批量下单,填写虚假地址及虚假收货人,并在公司店铺账号下修改该批订单的价格,从而每次购买数百数千双鞋时仅付款0.01元。商品界面显示的销售数量会随着上述虚假交易的完成而增加,并非实际销售数量。当事人进行虚假交易的鞋数量为102656双,共虚假交易59次。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等形式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且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634.23元,没收相关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3、案件启示

  打击商标侵权可以提高市场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稳定市场秩序,让品牌既能够获得公正的商业机会,也能够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电商平台上,销量及用户评价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然而,刷单行为扭曲了商品的真实销售状况,欺骗、误导不知情的消费者,影响了消费者基本的判断,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等权益。同时还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一些没有刷单的守信商家,因无法获得更高关注度,还会被“劣币”驱逐。刷单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健康发展。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案

  1、案情简介

  为提高商品综合评分、强化商品推送力度、吸引更多消费者选购下单,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与微信名为“拼推客11”的人进行联系,要求“拼推客11”帮助其推广指定三种商品做好评返现,在消费者购买并确认收货后,当事人客服会对消费者提供的好评截图进行返现。经查明,当事人共有972笔(共计5250元)订单涉及好评返现。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对用户评价作虚假和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件启示

  商品评价的透明和公信力,是网购便捷性的重要体现。“好评返现”不仅扰乱了平台评价机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影响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商家为推广自家产品、赚取流量,利用发放“好评返现”卡片,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以此误导其他消费者,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用户评价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评价体系的健康是电商生态的根本,必须引起平台的重视。与此同时,平台与监管部门要形成联动,平台及时将违法商家的线索移交给监管者,令其付出法律代价,从而净化评价体系,帮助消费者作出更加理性的购买选择。

  案例五:江苏某线缆公司使用不完整地图宣传案

  1、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扬州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制作的公司官方网站销售网络模块中使用了不完整中国地图,用于标明单位营销网络和销售分公司的分布情况。经有关部门核实比对发现该网站存在使用的地图无审图号、漏绘部分岛屿(如南海诸岛)、部分行政线错误等问题。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罚款。

  3、案件启示

  使用“问题地图”进行宣传,或许并无主观恶意,但重视不够和缺乏常识则是显而易见的,会伤害受众的民族情感与国家认同。地图蕴含着极其庄重和严肃的政治意义和外交立场,规范使用地图是规矩也是常识,“一点不能少”“一处不能错”确保使用中国地图的完整性规范性是必须的原则,每个人、每个使用单位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合法、正确、完整、规范地使用中国地图。

  案例六:江都区某火锅店未标注“广告”标识案

  1、案情简介

  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抖音号,在抖音平台发布宣传自己店铺和所售食品的广告,并且未在所发布的内容上标注“广告”字样。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违法行为。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件启示

  现如今,一些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店铺和商品,联系网红为自己的店铺和商品利用互联网进行视频宣传做广告,漠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行为既误导了消费者,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地打击了误导消费者、混淆公众视听的违法行为。只有建立诚信、规范的分享、评价体系,才能让平台回归到好物推荐本身。

  案例七:扬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店铺“某酒店用品企业店”销售的某滋润修护洗发水(国产平台化妆品)未经过备案。经查明,销售期间,上述化妆品未经备案,且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产品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件启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该类型案件的办理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涉网经营化妆品安全,严肃查处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案例八: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

  1、案情简介

  当事人从安徽某电子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器400只,在其网店进行销售。经景区市场监管局网络抽样检测,其销售的锂电池专用充电器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 T/TCDZ 0001- 2019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网店主页内进行召回,截至目前,尚未有消费者退回涉案充电器。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锂电池充电器1只;2、没收违法所得3712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3、案件启示

  网络购物在拉动新的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日常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上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售假售劣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开展网上抽查与实体店商品质量联查,将虚拟与现实交易平台一并监管整治,建立起长效联动机制,有力打击各类网络商品违法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