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 “ 职业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诉称: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花费240元在被告某医药连锁超市处购买30盒“黄金玛卡”产品,每盒8元;4月7日又花费810元在被告处购买90盒“黄金玛卡”产品,每盒9元;4月23日再次花费810元在被告处购买90盒“黄金玛卡”产品,每盒9元。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无合格的批准文号,无厂家联系方式,产品外包装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系不合格保健食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由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本金1860元,并10倍赔偿原告18600元,合计应给付原告2046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要求被告在门店公开张贴致消费者道歉信。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且原告反复多次、大量的购买同一产品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被告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原告曾某从进入被告药店前至购买产品结束,全程进行了隐蔽拍摄。庭审过程中,原告曾某也认可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原告曾某所购买的“黄金玛卡”产品说明书虽标注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但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开办网站之食品栏内通过批准文号查询和生产者名称查询,该网站无法查到相关内容。
【裁判结果】
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曾某购货款1860元;(二)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曾某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曾某分次大量在某医药连锁超市处购买“黄金玛卡”产品,并在庭审中认可其身份为职业打假人,也曾多次以相同的购买方式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其购买产品并非消费使用之目的,也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因此,其不属于消费者。曾某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其诉请的十倍赔偿带有以恶治恶、不正当谋利之目的,另外,对于某医药连锁超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进行了处罚,故曾某要求十倍赔偿之请求不成立。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支持消费者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此我们需要识别消费者的身份,明确其维权动机,对于职业打假人利用司法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扩大赔偿的基数,以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国家设有专门的市场监管主体,也有各种举报电话,打假人仅仅为了净化市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方法实现目的,如果其将此作为谋生手段,屡屡通过司法途径获取高额的赔偿金,更甚者,直接以此向商家勒索,反而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转,故法院在查明原告的维权动机后,并未对其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关系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倡导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旨在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例如本案所示。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既要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也要客观的认定消费者的范围,不能“一刀切”,否则将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