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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宁市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宁市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4月6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宁市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4瓶,罚款2821元。
二、基本案情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的南宁市某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柜摆放及仓库存放有用于销售的一批标注“江苏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白酒,有部分白酒未能提供相关进货查验材料。经商标注册人或被授权人进行逐一辨认、鉴别,结论均为不是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三、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且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2821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后疫情时代下,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发展艰难,面临重重生存困境。我们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也要设法保住市场主体和社会生产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氛围。因此,积极探索和建立柔性执法工作机制制度,这不仅是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对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的探索和创新。 
      但在柔性执法监管实践中,仍然存在柔性执法的裁量标准较难衡量、“清单”实践性不足、难以把握尺度给执法人员造成执法风险等问题。本案在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存在生活和经营的困难,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制度,是柔性执法在市场监管执法在实践中探索,为下一步规范推行柔性执法提供思路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