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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浏览量:

  2023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漳州市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丝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案例二:宁德市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霞浦县滔博鞋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三: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乐区金峰种草君美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案

  2023年4月17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长乐区金峰种草君美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7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大量标称“GUCCI”“香奈儿”等品牌香水,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相关材料。该局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联系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清单、进货合同、商标证、合法进货发票等材料,且涉案香水品牌多、数量大,货值金额约16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5月29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胡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26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8个Cartier包装袋、40个Cartier空白证书和1张珠宝玉石鉴定证书;3.罚款5万元。

  2019年5月28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联合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胡某某经营的首饰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60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Cartier”“VCA”品牌珠宝首饰、8个Cartier包装袋、40个Cartier空白证书和1张珠宝玉石鉴定证书,经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因案件未达到审查起诉标准,2022年12月2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将该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

  经查,2019年4月26日,当事人安排其店长杨某、店员董某到广东省深圳市水贝珠宝市场采购首饰。首饰到店后,当事人将首饰打上“华昌珠宝”标签、标价等信息,最后将首饰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2023年3月31日,经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鉴定,60件涉案首饰中,26件首饰标识信息与正品不符,系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许可擅自销售的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未售出,未售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有标价,标价共计144593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润养堂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2023年6月1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润养堂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9瓶;2.罚款2.916万元。

  2022年12月31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标注“MARTELL CORDON BLEU”字样的洋酒(40%vol,1L)9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购入涉案洋酒9瓶,以1620元/瓶的标价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14580元。经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鉴定,涉案洋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明、彭某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案

  案例七:武夷山市场监管查处黄某经营假冒“犇肉”茶叶案

  案例八: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5月24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3卷侵权防水卷材,罚款11.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当事人工地内查获73卷标注“CKS科顺”“APF”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经查,2023年4月7日,当事人在未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下,从非正常渠道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73卷涉案防水卷材。截止到案发,上述涉案产品均尚未使用,货值金额41550元。经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73卷防水卷材全部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作为防水工程包工包料承揽施工方使用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