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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    浏览量:

今年以来,阜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经营者。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夏某某无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1年1月6日,阜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市北的某烟酒茶行进行检查,在其库房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猪手20箱,现场无法提供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上述进口冷冻猪手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夏某某以每箱480元的价格购进冷冻猪手20箱,货值金额9600元,由于疫情原因尚未销售。上述冷冻猪手为国外进口,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至被查获之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上述进口冷冻食品存放在不符合温度要求的普通库房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1年2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猪手20箱,罚款合计14万元。

二、阜新市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辽宁省加油机计量专项执法检查人员对阜新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检定,4台加油机的8把加油枪示值误差在1.35%至2.07%之间,均超出国家规定的±0.3%的误差范围,示值误差均不合格。经生产厂家鉴定,8块加油机主板芯片均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最终调查认定,该加油站故意改动加油机计量主板,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

该加油站故意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1年3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已被破坏计量准确度的加油机4台,并处以罚没款合计130.76万元。

三、阜新市某传媒中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阜新市某传媒中心于2021年2月4日至3月6日期间发布的“基因用药怡乐康”药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经交由阜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核查,发现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广告音频中含有“基因用药颐乐康三天见效,一个周期治病,两个周期祛病,两个周期进行治疗就能康复所有慢性病”等断言、保证功效的内容,且广告内容与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发布内容、药品说明书完全不一致,也未在发布的广告中说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6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没款合计2.4万元。

四、阜新市某公司虚假宣传、未明码标价案

阜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时发现,阜新市某公司通过“辽宁稻池村40%家庭受癌症困扰”等无科学依据的语言文字,夸大性地宣传水污染的严重性和损害后果,造成消费者恐慌;使用谎称从阜新当地疾控中心申请的TDS水质检测笔检测净化前后的自来水水质和宣称“该公司净水机可以将水还原到几十年前没有污染的状态”等,突出净水机使用效果,从而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推销净水机的目的;且当事人在净水机销售现场展示样机未见任何形式的价格标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4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合计5.2万元。

五、阜新市某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车用气瓶案

2021年4月9日,阜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阜新市某加油站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充装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车用气瓶。经核查,该加油站充装人员均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证,并定期进行气瓶充装培训,建立了《CNG加气站加气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知晓气瓶充装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抽取当事人的《CNG加气站车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日加气记录》发现,大部分加气车辆没有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