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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涉嫌组织传销吗?

发布时间: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量: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1127行审24号

申请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晋梅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雷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申请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申请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涉嫌组织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关联资金账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关联资金账户(账户号:12×××5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斌鹏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李龙祥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