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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医疗设备贿赂链--法办案中的坚守与感悟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原创文章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志刚 )      作为一名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查办这起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案件,让我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有了更为深刻地认识与感悟。这不仅是日常执法,更是关乎公众利益守护和医疗市场环境净化的关键举措。

  一、案件梳理

  2023年9月7日,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文件要求,对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在采购热敏胶片时要求供应商无偿提供医疗用热敏打印机。根据案件线索于9月10日对供应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展开调查,检查发现供应商与2家医院签订的热敏胶片采购合同中竟存在给医院无偿提供打印机的情况,费用支出明细表还赫然记录着向某医院科室负责人赠送大衣、请客吃饭等不当支出。经调查,2022—2023年期间,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两家医院销售了大量热敏胶片。

  二、法律条款适用分析

  办案人员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中,当事人向医院免费提供打印机以及向医院科室负责人赠送大衣、请客吃饭的行为,符合该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如未依法如实入账且以谋取交易机会为目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例如,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例中,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财,帮助特定公司中标,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根据相关报道,全国共查处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案件790件,1160人涉案,涉案金额高达5701万元。

  2.参考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60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规定:“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财物,即现金及实物,涵盖经营者为购销商品,以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或报销费用等方式,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当事人的所有行为均在账外秘密进行,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定构成要件。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有责任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资料,并且必须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赠送医疗设备的行为,导致采购台账信息不完整,涉嫌伪造交易记录,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商业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严禁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或其代理人串通,以各种名义向企业索要回扣、返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无偿提供打印机实质上是为获取胶片采购订单而采取的变相返利手段,这符合《办法》中关于‘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范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赠送设备的方式,影响了两家医院在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从而构成了恶意串通的行为。

  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所涉及的财物,不仅包含金钱和实物,还涵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提供房屋装修服务、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以及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其免费提供的医用热敏胶片打印机属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根据2007年5月28日下发的中治贿发〔2007〕4号《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提供或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商业贿赂涉及提供、接受商业赞助或旅游、考察等活动;提供、收受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以及通过赌博,或假借促消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根据上述规定,执法人员判定当事人免费提供医用热敏胶片打印机的行为,因其属于可用金钱直接衡量的财产性利益,故被判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同样,赠送大衣及请客吃饭等行为,也被视为以金钱或实物形式进行的商业贿赂。

  7.根据卫健委发布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于德志在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以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医疗器械的质量。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然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免费提供医用热敏胶片打印机的方式以换取医用热敏胶片,这种行为或涉嫌构成商业贿赂,毕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严禁采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贿赂,以图达成销售或购买商品之目的。

  三、证据链闭合要点

  1.财务证据:当事人费用支出明细中明确记载“赠送大衣、请客吃饭”,尽管涉及金额尚未明确,但该行为性质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其他手段’情形。

  2.交易数据:在两年间,涉案医院通过销售医用胶片累计收入达到1,348,750元,而赠送的设备价值占销售总额的近30%,这种销售与赠送的模式可能涉嫌存在利益关联。

  3.证人证言:医院科室负责人的履职记录与当事人商业务往来时间高度重合,形成“权钱交易”闭环。

  四、“无偿提供设备”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定性分析

  医院要求当事人无偿提供热敏打印机的行为,被界定为商业贿赂。在探讨其构成要件时,从主观角度看,医院此举隐晦地暗示无偿提供打印机是交易达成的前提,透露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客观层面,供应商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不得不无偿提供打印机,这一举动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扭曲了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无异于直接给予财物的贿赂行为,均系采取不正当方式干预交易进程,进而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

  法律解释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七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和实物,例如房屋装修、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还涵盖了可以折算为货币的其他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本案中:根据相关案例,无偿提供价值255,000元的打印机属于“实物性财物”,并且与胶片销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种行为已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商业贿赂。例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度药械十大典型案件中,涉案金额最高达到1.378亿元。此外,2012年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1亿元,进一步凸显了非法经营和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

  五、法理分析与相关案例

  从法理角度看,商业贿赂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市场本应是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舞台,而商业贿赂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行贿者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在本案例中,当事人为图谋进入某医院市场,不惜向医院及其器械采购负责人馈赠免费的打印机、大衣,并宴请相关人员,最终落得商业贿赂之名,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当事人不择手段地争夺交易机会,此举严重破坏了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其陷入混乱。此类案例犹如警钟长鸣,告诫我们必须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以重拳,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类案对比参照:

  (1)浙江省某医疗器械公司案(2021)浙03行终356号):向医院免费提供CT机配套设备获刑,法院认定这种“设备捐赠”实际上是一种为谋取交易便利而支付的对价。

  (2)国家医保局通报案例(2022年第4号):某医药企业以“学术推广费”名义向医生返利,这种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视为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

  六、案件办理的难点突破

  1.证据转化技巧:通过对‘费用支出明细’中‘赠送大衣、请客吃饭’等模糊支出的深入剖析,结合胶片销售数据建立关联分析模型,并辅以严格的财务审计手段,我们成功捕捉到异常资金流动的线索。

  2.技术赋能监管:组成联合调查组,联合本局财务人员及第三方财务机构,对供应商相关财务账目资料及合同文本进行语义分析,通过对比‘设备投入’、‘设备支持’、‘技术服务’等高频关键词与实际服务内容,揭示了其中的违法违规事实。

  3.“一案双查”,纪法贯通:在办理此案中,办案人员第一时间以告知函的形式,将案件的调查情况及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告知了驻局纪检组。然而,执法人员在移交程序衔接方面发现了若干问题,1.在于移送范围的界定模糊不清:关于哪些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尽管存在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为是否归属‘党员涉嫌违纪’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及犯罪’的范畴,常引发理解上的分歧。例如,某些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违纪行为的界限较为模糊,这使得是否应将其移送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2.移送时机缺乏统一性:既有按个案进行移送的情况,也有按时段进行移送的情况,由此造成了移送标准的缺失与程序上的混乱。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常因日常执法繁重,未能及时移送个案,或时段划分把握不一,进而致使线索移送延迟,对后续处理造成了不利影响。3.移送途径存在梗阻:按党员及监察对象的管理权限进行平级移送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遭遇了诸多挑战与障碍。不同地区、部门间管理权限层级复杂,常因移送对象管理权限认定模糊,从而造成了移送受阻,推诿扯皮现象屡见不鲜。

  通过办案经历,我深刻认识到医疗器械商业贿赂的本质是“权力寻租”与“资本围猎”的结合,正如在医疗器械融资租赁领域所揭露的腐败案件所示,以及国家市监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所反映的那样。作为执法人员,必须跳出“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既要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更要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行业生态,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技术赋能、推动社会共治,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方、警示行业”的执法效能,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利益的重任。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对各类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以实际行动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