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探索新型电动车辆“监管盲区”及监管适用依据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    浏览量:
      前言:当前我们的产品标准制定还无法跟得上新型产品更新迭代的步伐,特别是一些新型高科技产品,当前很多地方的市监部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没有专门标准的产品是否意味着对其产品无法监管或者不用监管呢?
       2017年初,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从舆情入手,组织开展了新型电动车辆的生产领域专项执法检查,抽查了多款产品。新型电动车辆主要包括独轮平衡车、两轮平衡车、漂移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折叠车等,此类产品的外形、结构明显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同,一般使用单个或者两个小功率电动机作为驱动装置,内置锂电池提供动力,可以实现载人行驶或运动,对生产企业也没有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资质要求。经检验,部分新型电动车辆存在电气安全方面的多个指标不合格,且不合格项存在一定共性。据此市质监局对不合格生产企业均立案查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了多款不合格车辆。

一、对新型电动车辆执法时无标准的困境
        在当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上述几类的新型电动车辆尚未制定其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当时仅有广东制定的地方性标准DB44/T 1884《电动两轮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2017年1月1日实施),也只是推荐性标准,而电动滑板车、折叠车等连推荐性标准都没有。可以说,这类新型电动车辆一直处于“双无”(无生产资质要求、无专门标准)的尴尬状态,生产门槛低、产品质量堪忧,但各地监管部门对此类产品的监管一直没有合适的介入点,最多只能以风险监测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抽查,参考其他车辆标准和国外标准进行检验,发布监测结果作为风险预警,对生产、销售企业并无实质性影响。网上查询到,江苏省质监局、上海市质监局都在2016年下半年组织过电动平衡车产品风险监测,两局都选择从生产企业、网络电商平台和实体店分别购买了国内外多个品牌的电动平衡车送检,价位从几百元到几千元均有覆盖。经检验,江苏省质监局的风险监测结果“抽取样品29批次,其中25批次发现质量问题”,而上海市质监局的风险监测则是“购买的20个样品中只有1个样品通过了全部14项检测”,不合格样品中不乏出现漏电、起火自燃的情况。但因为无明确适用标准和充分执法依据,所以两局最终都仅以公布风险监测分析报告、作出风险预警的方式来处理。

二、探索“监管盲区”及监管适用依据
        针对上述情况,办案人员认为:此类新型电动车辆虽然尚未制定专门的国家、行业标准,但也应该符合某类产品的通用标准,没有专门标准不代表对该类产品就处于“监管盲区”。办案人员仔细研究江苏省、上海市质监局风险监测所参考的标准,和广东省质监局《电动自行车适配器、电池组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引用的标准,认真分析标准定义和适用范围后,大胆引入了GB 4706.1、GB 4706.1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源适配器的特殊要求》和GB 31241《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这3项安全标准,对车辆原配电源适配器、内置电池组的实物质量进行检验,据此对整车质量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经检验,有多款车辆样品发现存在多个项目不合格,均集中在对原配电源适配器的检验项目上。

三、借力全标委“一锤定音” 明确标准适用问题
        对上述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有生产企业认为其产品属于电气车辆,而非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所以不应适用GB4706.1、GB4706.18这两个家电类标准进行检验;还有企业提出其原配的电源适配器是专门采购了价格更高、经过3C认证的产品,反而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对检验结果很不理解。
为明确标准适用问题,办案人员以市局名义发了咨询函给GB4076家用电器系列标准的归口解释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函中详细说明了本次抽查样品情况,附上多款车辆样品图片、说明,也列举了企业所提出的各种疑义。经过多次跟标委会、几大检测机构的沟通,最终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复函,确认了案件涉及的多款新型电动车辆及电源适配器均属于GB4706家用电器系列标准适用范围,可依据该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并对企业所提疑议做了详细回应。有了这份复函对标准适用的“一锤定音”,今后不论是生产企业的自我把关,还是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或者商品质量监测,都有了明确依据。检验结果也不再仅限于风险监测和预警,而是可以作为质量监管、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同时此次咨询也对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起到了促进,广东省质检院得悉复函内容后,针对其他类似电器产品是否适用GB4706家用电器系列标准,也发函请示了家用电器标委会,并得到了明确回复,为今后检测机构更好地开展类似车辆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三个省的执法案例启示
    (一)、如何对尚未制定专门标准的新产品进行监管
        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型产品层出不穷,产品国家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中。按照传统模式,市监部门对产品质量方面的监管,基本上是依靠现行已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但是一部新的国家、行业标准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产品标准制定还无法跟得上新型产品更新迭代的步伐。目前不少产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标准,特别是一些新型高科技产品。当前很多地方的市监部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没有专门的标准的产品是否意味着对其产品无法监管或者不用监管呢?答案当然不是。本系列案件的办理,就从新型电动车辆的结构、配件组成分析入手,从其他省市的风险监测报告中提取参考资料,从已有的通用强制性标准中寻找产品质量监管的介入点,对没有专门标准的新型电动车辆制定相应的执法方案,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二)、亟待更加完善的新型电动车辆规范标准
        随着现代城市人群短距离出行需求的增加,新型电动车辆(平衡车、滑板车等)作为智能化便携式代步工具得以快速发展。此类产品除实现基本代步功能外,还兼具时尚性及娱乐功能,广受年轻人喜爱,迅速风靡市场。广阔的消费市场需求催生了一大批生产企业,但是多数厂商只是简单产品组装,缺乏相关的安全设计能力及质量检验能力,甚至一些厂商为了控制成本,采购廉价低劣零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电池安全性能不达标、充电器的触电安全防护设计不到位等,引起火灾及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按照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新型电动车辆包括独轮平衡车、两轮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两轮电动折叠车等等,既不属于机动车类,也不属于非机动车类,依法是不能上路行驶的,只能在小区、花园等封闭场所娱乐健身使用。国内多个城市都明确禁止此类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明确骑行上述新型电动车辆上路行驶将会被交警罚款。
从某种程度上说,新型电动车辆始终是一个载人工具,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安全问题。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厂商如何界定产品的安全问题?只有法律才能界定这些关系,如不能尽快理清这些关系,这个行业的前景出路堪忧。可喜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4667-2017《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该标准只覆盖了新型电动车辆中的平衡车这一类,且部分条款规定仍有争议之处,但也让广大从业者、消费者看到该行业规范发展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