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5年第一批)
一、陇南市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12月2日,陇南市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徽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以下问题:1.蒸饭柜内水垢严重,未及时清理维护;2.储藏间散装食品无标识标签。2024年12月10日,徽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校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024年4月3日,该学校食堂因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和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1月19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月19日早餐留样实际51克,标注152克,留样克数不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散装食品无标识标签、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平凉市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加工食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12月18日,平凉市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灵台县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已过期;在操作间内发现:马铃薯淀粉2袋、东北黑米1袋、晋思源甄选绿豆1袋、熟黑芝麻1袋(已拆封)、紫菜包饭用烤海苔1袋(已拆封)、香甜沙拉酱1瓶(已拆封),上述6种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月24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食品原料,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三、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混有异物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新区某高级中学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粗加工间去皮机内放置的清洗干净即将加工的土豆和在桶内浸泡的个别土豆条存在腐烂变质、发绿及感官性状异常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四、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麦积区某学校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及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11月12日,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麦积区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2024年10月17日、28日,当事人购进的猪肉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等信息且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经查,这两批次猪肉均从麦积区马跑泉市场购进,2024年10月17日、28日分别购进11.45kg、购进价:28元/kg,货值金额共计641.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猪肉时未索取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麦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五、定西市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三防”措施不到位、食品原料与私人用品混放、未按规定开展食品留样案
2024年3月18日,定西市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渭县某幼儿园检查时,对该食堂“三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9月13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该食堂后,留置了监督检查记录,督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存在问题。10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三防”设施整改不到位、食品原料与私人用品混放、食品留样柜位于后厨操作间、留样量(61.6克)不达标及超前虚构填写留样记录等数条问题。2025年1月10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六、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峪关某中学食堂承包企业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4年11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移交反映的线索赴辖区某中学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承包企业提供餐饮服务食品中先后2次出现异物(食用油刷排钉、菜虫),情况属实。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4元,违法所得15.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七、陇南市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县某蔬菜店向学校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0月28日,陇南市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县某学校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大白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农药残留毒死蜱项目超过标准限量,学校依法索取了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查证,该批次大白菜由成县某蔬菜调味品批发部供应,该批发部未索取上游供货商的有关资质合格证明。2024年12月11日,成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920.31元,获得违法所得885.3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21日,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八、平凉市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11月5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崇信县某学校职工食堂餐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因操作人员未将餐饮具清洗干净,导致抽检不合格。此外,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已经受到过市场监管部门警告的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圆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2月1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九、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4年12月4日,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中学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操作间已切配好、盛放在食品容器中待加工的部分辣椒切片有黑色异物,个别辣椒切片已腐败变质。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2025年1月8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十、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未督促食堂承包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11月28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金昌市教育局、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学校食堂粗加工间存放的鸡蛋,食堂承包单位不能提供鸡蛋购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地准出证明;查看食堂食品原料相关票据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有猪肉的使用记录,但现场不能提供使用猪肉的购进票据;该学校未督促承包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17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学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