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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今年以来,肇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力震慑违法分子。截至12月上旬,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645人次,立案查办民生领域案件241宗,涉案金额159.79万元,罚没金额289.83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5宗,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案件1宗。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查处肇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线索,2021年7月,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汽车之家、易车网、太平洋汽车网、懂车帝等汽车销售信息平台发布了“【肇庆××通】月末冲量狂欢购!购车福利暴击!”促销广告信息,内含“月底冲量比亚迪限时狂欢购 6月22日-27日 比亚迪肇庆××通旗舰店进店钜惠礼,1.活动期间到店即可免费获得刮刮乐一张,百万大奖等你抢……”等有奖销售内容,该公司为该活动共准备了10张《中国福利彩票-刮刮乐》,有奖销售活动期间,至活动结束,该公司没有将奖券投放市场(没派发给客户),而是由其内部员工将10张奖券全部自行刮开(均没有中奖、兑奖),该公司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该公司对上述促销活动没有建立档案,未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等规定,构成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谎称有奖和未建立有奖促销活动档案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肇庆某健身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案

  根据投诉举报,2021年7月,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的肇庆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有7000张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商业宣传单张。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委托端州区某广告装饰部印制10000张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商业宣传单张用于商业促销活动,肇庆某健身有限公司收到该批宣传单张(10000张)后由其销售人员共发出3000张。肇庆某健身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肇庆某健身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商业宣传单张7000张;罚款5000元。对端州区某广告装饰部印制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宣传单张的行为另案处理。

  三、查处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汽油案

  根据省局专项行动部署,2021年8月1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抽样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对库存待售油品进行抽样。经国家危险化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对上述抽样油品进行检验,初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加油站提出复检申请,经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对上述抽样油品进行复检,结论为“硫含量、蒸气压项目不符合标准,不合格。”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汽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28.7元;处以罚款210337.4元。

  四、查处肇庆市某电线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根据移送,2021年6月,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某电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肇庆市某电线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线产品。

  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生产的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属于未经认证产品;于2021年4月23日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电线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产品。上述两款电线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产品必须经认证,肇庆市某电线有限公司持有的2个《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不包括上述两款电线产品。肇庆市某电线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和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6日版)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肇庆市某电线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五、查处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商品案

  根据举报,2021年10月21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肇庆市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四会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会市四会大道南四会广场一楼5号门处的“adidas”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销售货架上有标志“adidas” 的T恤衫、运动衫、运动裤及运动鞋一批。现场该店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清单发票、购销合同等资料。

  经查,该店于2020年7月起在四会市四会大道南四会广场一楼5号门处开设“adidas”店铺,售卖“adidas”相关产品。该店铺查获相关产品货值共计 25.6729万元。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鉴定,该店内标有“adidas”的产品均为侵犯阿迪达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六、查处肇庆市高要区某糖果厂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7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肇庆市高要区某糖果厂送达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该糖果厂提出复检,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复检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糖果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糖冬瓜20箱共300kg;处罚款6000.00元。

  七、查处龙某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1 年 7 月 28 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某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泰湖新城某车库进行检查,发现有“贵州茅台酒”等酒类产品一批。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经查,龙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贵州茅台酒”等酒类产品228瓶,购进过程中并未索要供货商资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对外销售。已销售174瓶,销售价格为2200元/瓶,已销售货值金额为382800元。现场存放未销售54瓶,销售价2200元/瓶,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18800元。

  因龙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八、查处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2月1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唐某销售的型号为“TDT52Z”赛箭牌电动自行车出具抽样《检验报告》,“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结论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对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唐某于2020年10月1日从肇庆市端州区某摩托配件商行购进2台上述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950元/台,销售价格是1000元/台,至案发时已销售1台,销售获利50元,库存1台。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电动自行车);没收型号为“TDT52Z”的赛箭牌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2000元。

  九、查处怀集县某奶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投诉举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集县某奶茶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奶茶店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门面招牌上使用“永利 益禾堂”招牌(其中“益禾堂”三字字体较大,“永利”两个字缩小印在“益禾堂”三字左上方,整体上“益禾堂”三字较为突出),至案发时止,该奶茶店违法经营额为60016元。该奶茶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3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奶茶店作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有“益禾烤奶”字样的纸杯(700ml)1000只、印有“永利益禾堂”字样的纸杯(700ml)700只、“永利益禾堂”塑料包装袋829只以及“益禾堂”塑料包装袋87只;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十、查处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案

  根据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20日,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封开县的某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生产了与送检样品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18.9L/桶)共615桶,截至检查时对外销售了599桶,获利299.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9.5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