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广州开展元旦春节节前价格检查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为做好今冬明春保供稳价工作,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部署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元旦春节、春运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服务及防疫物资价格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重点加强肉禽蛋菜油等生活必需品、应节商品、景区门票和餐饮等服务以及防疫物资的价格监管,加大对不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2月30日上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越秀、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盒马鲜生超市肉、菜、粮、油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名优白酒等应节商品以及广州东站、华南植物园场内便利店、餐饮等场所的明码标价情况,并对经营者开展节日促销行为进行现场指导规范。

  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了广州东站、华南植物园及其配套停车场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情况,要求上述单位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标准。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元旦春节双节及春运期间,节日消费需求集中释放,消费者大量跨区流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有所增加。该局依托市场监管价格监测机制和暗访督查机制,密切关注消费量大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农副产品、防疫物资和居民节日消费特色商品的线上线下市场价格,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前移监管端口,增强价格反应敏锐度和分析预警。

  据介绍,12月20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向社会公开发布《价格提醒告诫函》,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节日期间,自觉维护肉、禽、蛋、菜、油等生活必需品及应节商品、疫情防控医疗用品、药品价格秩序,认真规范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任何经营者趁节日期间散布、捏造涨价信息、哄抬物价。

  附:

  相关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年累计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311宗,责令退还多收价款2284万元,罚没金额2439万元。每逢重要节日前夕,该局及时公布多宗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高法律震慑,提醒各相关经营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广州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某精选商城平台展示的商品价格信息、促销信息等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例如: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某品牌花生油5L/桶,展示价格信息为¥89.9¥158,某品牌304不锈钢蜂窝炒锅,展示价格信息为¥199¥499,某品牌风味发酵乳3.3g鲜酪乳100g*3盒,展示价格信息为¥10.8¥13.9,越南白肉火龙果350g+30g/份,展示价格信息为¥5. 68¥19.9。以上商品的销售记录中,均未以上述划线价格销售过。当事人未对其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显示的划线价作解释说明,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商品原价,划线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对比,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价格有较大的优惠幅度而最终促成交易。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的销售状况做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海珠区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二:广州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在其网店平台产品销售页面中标示了较高的虚构原价和较低的实际售价。例如:某系列套盒产品标示原价2786元,实际销售价为199元。当事人在网店平台标示的产品原价,均为虚构、捏造,当事人从未以产品销售页面标示的原价销售过产品。

  当事人在网店平台标示虚构、捏造的产品原价进行销售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宝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当事人在从事车站停车服务收费经营活动中,为增加获利,在车站首层停车场停车收费时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将停车场停车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小车第一小时每小时6元/辆,擅自提高至小车第一小时每小时10元/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从化鳌头华*冰鲜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某品牌手打牛筋丸(500g/包)、仿海龙虾球(2.5kg/包)、爽脆猪肉丸(2.5kg/包)、爽脆牛筋丸(2.5kg/包),未对上述产品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州市善**医药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拆零出售某品牌医用外科口罩未进行明码标价,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医用外科口罩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