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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专家实务谈:疫情防控时期进销差价率核算与违法所得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浏览量:

首发!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专家实务谈:疫情防控时期进销差价率核算与违法所得的认定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使得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出现了明显波动,执法人员在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案件的性质如何准确定性,对违法所得如何准确定量,做到既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也能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粗略地探讨。
        一、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如何快速、准确地判断该经营者是否存在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首选我们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销差价率。《企业会计准则》附录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涉及进销差价率。进销差价率是商品进货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与销售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商品零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普遍采用商品进销差价率进行核算,该核算方式不但便捷而且有利于加强商品零售企业的销售毛利控制。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其进销差价率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在疫情未发生时,某种商品正常销售的进销差价率是相对稳定的,在进货价格大幅变动的情况下也能根据正常进销差价率快速核算正常销售价格。因此,正常进销差价率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哄抬价格的重要量化标准。采用正常进销差价率来限定商品销售价格,既给予市场明确的价格预期,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者供货积极性,又能够直观判断哄抬价格的行为,有利于特殊时期哄抬价格行为的快速认定和查处,尽快平抑市场价格。
        二、执法人员现场确定经营者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固定证据后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规定,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中,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
        笔者曾看到一篇关于价格执法中进销差价率计算的文章,文中提供的违法所得计算公式是:经营额×(实际执行的进销差价率—正常的进销差价率),经营额=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该计算公式是否正确呢?
        现假设销售数量为1,我们通过下面这张表格进行对比:
购进价格 原销售价格 现销售价格 原进销差价率 现进销差价率 违法所得1 违法所得2
A B C D E F G
      (B-A)/B (C-A)/C C-B C×(E-D)
2 2.5 3.2 0.2 0.38 0.7 0.56
        以上表格中的违法所得1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的规定核算的,违法所得2就是上述某文章中提供的公式计算得到的违法所得,为何两个数字会不一致呢?实际执行的进销差价率和正常的进销差价率是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即经营额计算得到的,所以不能简单地将经营额乘以2个进销差价率之差来核算违法所得。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正常进销差价率计算出正常销售额,正常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的差额便是违法所得。
        三、如何通过正常进销差价率计算正常销售额?
        进销差价率的公式可以演变成计算销售额的公式: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价格 →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进销差价率)
        综上,疫情防控时期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率核算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违法所得=实际销售额—销售量×购进价格/(1—正常进销差价率)。
        四、实践案例
        以上是笔者就理论层面进行的一些探讨,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各不相同、繁简有别,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具体认定。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被举报哄抬口罩价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店内所有口罩已售罄,调阅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23日购入被举报口罩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15元/只,销售价格为28元/只,进销差价率为46.43%。由于该款口罩系当事人首次销售,故没有疫情前的正常进销差价率可做对比,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系统中查见其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销售过另一款口罩,销售价格一直为3.5元/只,购进价格为2.5元/只,购销差价率为28.57%(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的规定,我们经过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口罩虽在1月19日后疫情期间首次采购销售,但相比1月19日前(含当日)所销售口罩的进销差价率有明显提高,推动了口罩价格的过快、过高上涨,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将28.57%作为当事人口罩销售的正常进销差价率,按照前述方式确认的多销售部分即为违法所得。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执法人员在办理相关价格违法案件时都面临各种新的挑战、新的难题,在各类案件的定性和定量上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倾向于用利润率来核算违法所得,觉得使用进销差价率核算过于繁琐,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唯一的缺点是不能通过利润率快速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从认定违法行为到核算违法所得的过程中缺乏数据上的连贯性。
        在办案的道路上,学习永无止境,笔者的观点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各抒己见、互相讨论,期待通过观点的碰撞来提高我们的办案能力,更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更合理地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