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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分析报告:北京奔驰汽车车内异味严重质量问题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浏览量:
北京奔驰汽车车内异味严重质量问题分析报告
    一、汽车消费者投诉问题
     中国产品质量报告官网、中国汽车质量报告官网曾接到消费者投诉177宗,都是关于北京奔驰车内异味严重问题,有消费者这样描述:
    辽宁沈阳沈先生:车内异味难忍,塑料味,坐在车内头疼,发晕胸闷,经多种方法处理无效。 
     湖北武汉汤先生:本人购买了一辆GLK300豪华型汽车,提车后感觉车内气味很大且刺鼻,在之后行驶的两天中出现咳嗽、流泪、头昏、头疼、胸闷气短等症状。遂于将车开回4S店,还找了一家环保机构在4S店车间内对这台车做了室内空气检测,当时结果是甲醛超标2倍多,其他数据须等化验结果。一周后收到检测报告,所有检测项目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在等待报告的一周内,本人每日将车晒太阳通风十小时以上,并购置大量活性炭,甲醛宝和虎尾兰、绿萝、芦荟等吸收甲醛的植物放置于车内,车内环境仍无改善,再次将车送至4S店至今,期间打过3次奔驰的400电话投诉,未接到任何厂家的回复。至今仍在等待4S店与厂家协商如何处理。
        二、技术分析
      2012年3月1日,《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下称 “《指南》”)在正式实施后,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作为我国第一次就乘用车内空气质量发布相关标准,《指南》明确规定了车内空气中有关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8种常见的车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但遗憾的是由于其 “非强制性”标准的本质,同时也没有指定的权威机构检测,使得《指南》正式发布以来实质意义并不大。
      三、法规评析
      这个汽车空气质量超标问题面临的法律困境是由于《产品质量法法》46条对“产品缺陷”定义不明确产生的后果。
     关于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将其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生、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汽车产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对“缺陷”的定义也是基本援用了该规定,这与国外的有关立法对产品缺陷含义的界定是一致的。例如,欧洲委员会《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及《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均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因此,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就看该产品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至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只是为了在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提供便利和方便受害人求偿及法院工作而制订的举证规则,它不能替代“不合理危险”而成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另外的标准。也就是说从立法原意来说,判断“产品缺陷”应当以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作为基本依据。
     但可能出于产品强制性标准的可操作性和”不合理危险“的抽象性,实践在确定”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实际上确定了以“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判断为主,以“不合理危险”判断为辅的判断模式,这导致实践经常出现了一种尴尬的情况——涉嫌质量问题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危险“,但产品适用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或即使有产品强制性标准依据该标准检验却合格。这从表象来看是因为标准制定滞后或与实践脱节问题,但实际是对实践对”产品缺陷“的判断方式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