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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购买伊朗进口臧红花礼盒为三无产品也无进口标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3-06-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量:


购买了进口的伊朗藏红花礼盒

留言日期:2022-07-18
本人在微信购买了一款名为伊朗进口臧红花礼盒,打开包装内有两个塑料罐装了藏红花,每罐5克,包装没有任何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以及进口食品应该规范标注的信息,也没有标注食用用量,请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7-22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您咨询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采购产品属性与标签标识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将西红花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在香辛料和调味品中又称“藏红花”。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您留言中提到的产品若按照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规定。
       二、关于购买渠道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消费者购买食品,应当从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合法商家购买,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由于您留言信息有限,不能准确了解具体实际情况。
     因此,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上述相关答复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