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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攻克整个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的难点 --对一起食用农产品抽检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2022年《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 第十一期  原创文章

作者系中国品牌与防伪/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江苏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桥分局   景黔华

  编者按:食用农产品抽检是食用农产品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对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置包含的内容较多,如何处置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全局去把握。添加“孔雀石绿”是以前水产养殖、运输过程中经常暴露的问题之一,通过多年的专项整治,形势已经好转。但是,从此次的抽检来看,零星散发的问题依然存在。如何更好地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及处置,仍然是整个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的难点。实行联动核查,更能有力震慑非法添加行为。

  关键词:孔雀石绿、非法添加、联合调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蒋*新水产店销售的购进日期是2021年8月11日的昂刺鱼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3日,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0:S202105906)。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批次昂刺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过程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风险研判。在该市食用农产品日常抽检中,鱼类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绿”已多年未出现。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孔雀石绿”在食品动物中的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当事人销售的昂刺鱼检验结果为“6.2μg/kg”。为能够尽快查清相关情况,该局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会商,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调查处置。

  2021年9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和辖区公安干警到达塘桥镇妙桥综合市场开展调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2021年8月11日购进并销售的昂刺鱼涉嫌非法添加了“孔雀石绿”,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次的供货商资料和相应的购进票据。当事人称其昂刺鱼是从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卷毛水产批发部采购的,采购日期是2021年8月11日。昂刺鱼同批采购了5.3斤,采购价格是19元/斤,总价是100元,销售价格是48元/kg。在该局送达不合格报告时,上述批次昂刺鱼已销售完毕。

  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非法添加了“孔雀石绿”,当事人称肯定没有的。检查人员随即对其经营店铺的各个角落及当事人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同时公安部门对其住所进行检查,均未发现有疑似“孔雀石绿”的物品。针对当事人提供的上家经销商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卷毛水产批发部,公安部门指派了另一组人员现场核查,也未发现“孔雀石绿”。

  在该局送达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昂刺鱼实施召回,配合该局调查并进行相应整改。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书面向该局提出减免处罚申请。

  当事人销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昂刺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当事人从张家港市青草巷批发市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昂刺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了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罚款1500元。

  另外,当事人销售含有不得检出项目“孔雀石绿”的昂刺鱼的行为涉嫌犯罪,行政处罚完毕后,该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目前在食用农产品抽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测周期较长。在流通环节监管中,问题食品凭经验很难做出判断,虽然监管部门加大对上市的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食用农产品抽检,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项目检测周期长,等检测结果出来执法人员再去调查核实,往往“问题食品”已经销售一空,无法召回,可能会造成问题食品处置不及时,溯源困难。

  二是高风险食用农产品问题依旧突出。今年以来,分局涉及抽检不合格处置的案件共计39件,除4件为预包装食品外,其余35件都是食用农产品不合格。而在食用农产品抽检中,豇豆、生姜、香蕉、鳊鱼、禽蛋等高风险食用农产品连续多年占大头,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未得到改观。

  三是源头溯源困难。食用农产品抽检出来的问题大部分是上游源头的问题,源头往往都是在外地且分散,违法行为的处置处理难以溯及源头的种植养殖环节,导致目前食品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暴露出的问题,一直在被发现但一直难以解决。

  四、采取的有力措施

  本次抽检处置中,该局在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研判风险,提前邀请公安部门介入。在处置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执法人员跟当事人明确了小摊贩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履行的义务,进一步解释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了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保存进货相关凭证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进货记录和凭证等重要资料。由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精心保管造成丢失,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通过释法明理,让小摊贩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有完整充分的认知,积极主动接受处罚,并落实整改。虽然最终未能查实当事人非法添加的行为,但是通过处罚,也对该市场其他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件评析启示 “孔雀石绿”属于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孔雀石绿具有潜在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长期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此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中暴露出来的非法添加“孔雀石绿”问题,虽然后续通过该局和公安部门核查,最终未能查实当事人非法添加行为,但也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开展有一定的启示,主要体现在:

  一是要求销售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也是保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日常采购时要妥善保管进货记录和凭证等重要资料。在出现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农残超标问题依然突出。食用农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非法添加、农残超标隐蔽性较强,日常监管难以发现,且涉及的农残品类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快检发现不合格率也较低。目前的追溯体系不完善,出现问题,往往都由最终端的小生鲜超市和小摊贩承担法律后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孔雀石绿”抽检不合格只是食用农产品日常抽检中的一个缩影,真正实现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特别是把好农产品源头关,还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