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来源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
1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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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6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7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
第十五条第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8 | 经营者商品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至第十九条(略)。 |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
1.适用于零售商等经营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9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记录;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0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1 |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承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适用于已经检疫,但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形;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2 |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3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4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5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6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7 | 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8 | 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1.适用于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站等平台录入商品基本信息时录入错误,但产品照片、产品广告、产品推销页面已包含正确的商品信息;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9 | 侵犯著作权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1.立案前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0 | 计算机软件侵权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前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1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6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8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9 |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0 | 使用单位使用尚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 |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第六十八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照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三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
1.仅适用于特种设备已经定期检验,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未发现问题、检验合格、监护使用),但使用单位在收到检验机构下发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使用特种设备的;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1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2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五十八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3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
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5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6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7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
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8 |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9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0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1 |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2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3 |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4 |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5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6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7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8 |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9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0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1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2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4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5 | 参加传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 3.非明知为传销仍然参加,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施软暴力等行为;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6 |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商品投入市场销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售出商品;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7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未签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及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