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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2019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深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的工作要求,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明晰有关监管规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清单的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 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适用条件 涉及的法规规范
1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2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3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4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第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6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1.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7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经营者商品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1.适用于零售商等经营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10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记录;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1 参加传销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
3.非明知为传销仍然参加,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施软暴力等行为;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计算机软件侵权 1.立案前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5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7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2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21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3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4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5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6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8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3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8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40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41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4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45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46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4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48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使用单位使用尚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 1.仅适用于特种设备已经定期检验,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未发现问题、检验合格、监护使用),但使用单位在收到检验机构下发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使用特种设备的;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八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照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三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三、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具备的条件 减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涉及的法规规范
51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百元的;
2.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办案单位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被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办案单位现场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清查整改,三个工作日后现场复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
3.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最低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52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1.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面积≤50㎡;
3.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
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5.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6.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最低5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3 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 1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3.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2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4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依《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应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方处2000元以下罚款);
3.不属于同一产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
4.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罚款2000元;货值金额1万以上,按货值金额1倍处以罚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法可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不没收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55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 1.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超越范围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品种明细的食品(例如:食品生产单位持有品种明细为“普通挂面(粮食加工产品  0103 挂面)”,超范围生产花色挂面和手工面);
2.食品生产单位主动停止生产和召回违法生产的食品;
3.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该食品品种明细的生产许可,或不再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的食品;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5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6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1.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等超出许可的范围,从事冷食类或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等行为(如“拍黄瓜”);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超过五千元;
3.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相应许可,或不再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活动;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1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