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汽车空气质量超标问题是产品缺陷还是产品瑕疵?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    浏览量:
汽车空气质量超标问题是产品缺陷还是产品瑕疵?
         这反映了当前实践对“产品缺陷”判断标准认识存在误区:关于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将其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生、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和《产品质量法》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表述是一致的,这与国外的有关立法对产品缺陷含义的界定是一致的。例如,欧洲委员会《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及《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均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因此,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就看该产品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至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只是为了在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提供便利和方便受害人求偿及法院工作而制订的举证规则,它不能替代“不合理危险”而成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另外的标准。所谓不合理危险,也应就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但可能出于产品强制性标准的可操作性和”不合理危险“的抽象性,实践在确定”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实际上确定了以”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判断为主,以“不合理危险”判断为辅的判断模式,这导致实践经常出现了一种尴尬的情况——涉嫌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危险“,但产品适用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或即使有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也合格。这从表象来看是因为标准制定滞后或与实践脱节问题,但实际是对”产品缺陷“判断标准的认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