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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汽车散热设置不合理和噪音等问题是不是缺陷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    浏览量:
汽车散热设置不合理和噪音等问题是不是缺陷问题?
        如果因为这个问题导致发动机经常熄火,从驾驶常识判断,容易产生驾驶安全事故,这就属于产品缺陷问题;如果只是散热设置不合理引起噪音大,这就属于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40条二款,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本案厂家以噪音标准符合相关噪音标准提出了“抗辩”,引发一个问题:车子明显噪音大,但经检测车子噪音又符合相关噪音标准,那到底这个噪音问题属不属于“产品瑕疵”,这里也存在“产品瑕疵”的判断标准问题,产品瑕疵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从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中可以发现:《产品质量法》第26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包含了两个方面,即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26条第一项和46条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没什么区别,26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和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指的正是“产品瑕疵”的内容,这也是产品瑕疵的判定标准,这里26条二项和第三项在学理上分为“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但在实践中存在两项相冲突的情况,即产品的使用性能出现问题但依据明示标准检验却合格(这和产品缺陷在实践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大同小异),那么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定呢?行政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其实大多采用后者,从实用的角度来看,“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和“不合理危险”一样不那么明确,而依据产品标准来判定具有所谓的可操作性。而合同法62条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也反映司法对产品瑕疵判定标准的实用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