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街道办对复杂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复议要听证吗?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5)粤20行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诗诗、刘倚侨,北京市隆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某,该街道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校培,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府。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街道办、某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2071行初2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某街道办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到A公司经营的XXX建设项目的售楼部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据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检查笔录反映出,XXX售楼部陈列了宣传展板,其中,展板一右侧图文板块标有“XXX价值洼地,XXX价格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并在上述文字下配图标注“......某区约5.4万/㎡。(数据来源:某APP)”展板二最右侧图文版块标有“XXX房价涨幅居然达到180%”,下方附了标题为“XXX段房价变化”的表格,该表格下方标有文字“XXX是抄底物业绝佳时机!(信息来源:XXX)”。该文字配有标题为“价格变动的时间特征”的折线图,该图显示房价增值随着地铁建设进度的变化趋势,房价增值呈增长状态。A公司接受某街道办调查时确认上述展板是该公司自2024年3月23日开始摆放在上述经营场所。A公司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对展板中内容引用的图片和数据来源进行说明。某街道办对A公司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后发现,展板一中引用的某地区房价源自微信公众号“XXX”发布的一则标题为“XXX房价10年走势图!XX各地房价地图”的推文,并非该公司在展板中标注来源于某APP的数据,且未标注数据来源时间。A公司在展板中标准的数据来源时间为“2023年11月前的信息”。某街道办认定涉案展板内容使用的数据引证内容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容易引人误解,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外,某街道办还认为涉案展板中使用“XXX正处价值洼地”“XXX价格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180%涨幅房价翻倍”“XXX!”等字眼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令消费者误解房价将会增长升值,同时构成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属于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行为。某街道办认为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于2024年4月9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年4月11日,某街道办再到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展板已撤走。同年5月28日,某街道办对A公司上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A公司向某街道办提交了《XXX料制作年度框架合同》《保利粤中2024年物料报价单(—XXX项目)》《XXX物料验收单》《XXX银行企业账户电子回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以证明涉案广告费用为6450元。其中,《XXX物料制作年度框架合同》记载,乙方B公司向甲方C公司提供物料制作服务,甲方旗下所有项目的物料购销,均可适用报价单进行直接报价,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购买物料,产品描述(产地、型号、规格、数量)见报价单,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单次订单款项总费用以双方签订的具体报价单为准,系固定总费用,总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报装费、安装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税金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XXX物料报价单(—XXX)》记载,物料名称为桁架,金额为6450元,并记载了材料及工艺、规格、单价、数量。某街道办认定A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仅能证明物料名称、材料工艺、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但未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的佐证材料。2024年8月6日,某街道办对本案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并于同年8月8日制作了案件调查报告。同年8月13日,某街道办对A公司作出〔2024〕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及相应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A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同年9月6日,某街道办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A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同年9月10日,某街道办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A公司的申辩意见。期间,某街道办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的审批。2024年9月14日,某街道办经法制审核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A公司存在使用的数据引证内容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宣传内容令消费者误解房价将会增长升值,构成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基于A公司未能提供广告费的佐证材料,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决定对A公司罚款150000元。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府经受理、延长复议审查期限、审查程序,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街道办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某府分别于同年12月11日、16日将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某街道办、A公司。A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2.撤销某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街道办、某府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2024年1月3日,某街道办对A公司作出〔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A公司存在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及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罚款10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A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了房地产宣传广告,系这些广告的广告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本案中,根据某街道办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A公司发布的广告使用数据的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宣传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广告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发布等全部费用的事实,某街道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就A公司的发布涉案违法广告的行为,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同时基于该公司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经责令后自行整改等情节综合考量,决定对A公司罚款150000元,并无不当。对于A公司主张某街道办未向其送达延长办案期限决定文书,逾期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程序违法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到听证会结束,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本案中,A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申请听证,而某街道办于同年9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此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且,某街道办经审批后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天。因此,某街道办对涉案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审查,后于同年9月14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超过办案期限。某街道办虽未向A公司送达延长办案期限决定文书,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足以因此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A公司主张某府因案情复杂申请延长案件复议审查,但并未依法组织听证,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因案情复杂而延长复议审查期限的案件不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A公司将两者混为一谈,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某府经受理、延长复议期限、审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街道办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处理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综上所述,A公司要求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某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A公司负担。。
上诉人A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展板一中引用的房价数据已标注来源于“某APP”,仅“XXX”的数据来源于微信公众号“XXX”发布的一则推文,且该推文引用的图片已标注水印为“XXX”制作。上诉人认为,展板一虽未单独列明前海数据出处,但该瑕疵属于标注形式不规范,并不影响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且该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的时间节点基本一致。原审判决未审查数据实质真实性,仅以形式瑕疵推定违法,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上诉人认为,展板二中“180%涨幅”、“价格浮动”等表述,是基于公开数据的趋势分析,“价格洼地”、“或将增长”等措辞均属附条件推测性表述,该表述仅为对房价趋势的合理预测,并未明确、肯定地作出XXX将会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原审判决将商业合理预测等同于法律禁止承诺,未充分考虑广告内容的整体语境和表达方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及时纠正,符合不予处罚规定。某街道办作出的罚款金额畸重且无合法计算依据,处罚裁量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涉案处罚决定。首先,上诉人已充分举证涉案广告费为6450元,原审判决却未予认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XXX物料制作年度框架合同》的约定足以证明涉案广告费为6450元,且该费用并非仅仅是物料费。两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而认定上诉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被上诉人在广告费用可以计算的情况下,仍依据“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处以高额罚款,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发布的广告即使存在瑕疵,但因其宣传时间较短、到访人员不多、造成的广告宣传影响效果范围较小,且上诉人已及时撤走展板,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某街道办未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上诉人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且某府予以支持,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属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判决对程序违法问题的认定有误,被上诉人存在逾期处罚与复议听证缺位的程序违法情形。某街道办逾期作出处罚决定,某府未依法组织听证程序,原审法院未对以上程序违法行为正确定性,从而作出错误判决。首先,某街道办针对本案的立案调查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某街道办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作出处罚决定,但其实际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为9月14日,某街道办辩称其因案情复杂而依法延长30天作出处罚决定,原审判决认定某街道办未超过办案期限。但上诉人认为,某街道办虽经审批后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天,却未向上诉人送达延长办案期限决定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实质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其次,某府未依法组织听证程序,其在《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复议审查期,却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听证,剥夺了上诉人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街道办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某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根据2020年《某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全市各镇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除外)均以自身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包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目录)中的行政执行职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结合《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所列举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某街道办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使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职权。
本案中,根据某街道办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A公司对外发布了不真实、不准确,宣传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由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安装、发布等全部费用的事实,某街道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以及结合该公司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经责令后自行整改等情节,决定对A公司罚款150000元,并无不当,对于A公司提出的其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某街道办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及听证程序,亦通过了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并送达给当事人,程序合法。对于A公司主张某街道办延长办理期限的决定文书未向其送达,存在逾期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某街道办未向A公司送达延长办理期限的决定书,但该瑕疵对A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本院不因此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某府经过审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对某街道办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并依法送达,亦无不当。对于A公司提出某府未依法组织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复议审查期限的案件不等同于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A公司将两者混同,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高 琳
审 判 员 吴合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王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