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天盛达因涉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品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攀枝花市天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天盛达”或“当事人”)因涉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10231元。
攀东市监食罚〔2025〕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3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攀枝花联和壹佰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鲫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中,攀枝花联和壹佰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供述其销售的涉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鲫鱼)是从当事人处购进。
经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3月4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给攀枝花联和壹佰食品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鲫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14日,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批次鲫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鲫鱼,系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从成都某市场内一销售鱼的商贩处购进,共购进了25kg,购进价16.5元/kg,购进价格412.5元。其中10.5kg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销售给攀枝花联和壹佰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2元/kg,销售金额231元。剩余的14.5kg鱼当事人喂养在自家鱼塘未对外销售。本案认定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231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1元。当事人购进食品(鲫鱼)时未进货查验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1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231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