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吉堂因涉发布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四川太吉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太吉堂”或“当事人”)因涉发布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00元。
攀西市监处罚〔202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26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OTC补益类货架上有被举报的参鹿茶销售,其标签所示“品名:参鹿茶(草本至尊);规格:4克/10袋/3小盒;价格:399”,通过手机打开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店铺,有参鹿茶药品在售,首页滚动广告栏中写有“专利品种自持独家批文”字样,下方展示为参鹿茶包装盒图片,投诉附件截图与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店铺中所展示图片一致,现场检查未发现与参鹿茶相关的宣传资料,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留证,同时,执法人员杜金彪进入手机微信小程序,点击“太吉到家”,再点击“参鹿茶”进入其页面,该页面有“参鹿茶”视频,“¥266”“参鹿茶专利品种、国医大师原研、专补阳气的国药准字茶”等内容,所有宣传页面中没有审查文号等信息,执法人员对页面进行截图打印留证。
经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为了拓展业务,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交了承诺函,拟开发并营运微信小程序,小程序名称为“太吉到家”,小程序ID为WX3011421cbb7f1997(简称“本小程序”),且以“医疗服务-—处方药服务”类目注册和发布本小程序,即日,当事人开始在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上展示了几款非处方药品,并根据经销商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对展示的非处方药品进行宣传,其中就有“参鹿茶”非处方药品,展示了“参鹿茶”的包装图片、产品优势、适应推广、适用人群、专利品种等宣传内容,宣传页面中有“专利品种、自持独家批文”内容,所有宣传页面没有广告审查文号。
又查实:“参鹿茶”生产企业是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日,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其发明名称是一种具有温肾助阳功能的中药,根据上述专利内容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查询,发现该专利最后缴费日期是2020年6月23日,案件状态是未缴费终止失效,法律状态是专利权终止,但是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上展示的“参鹿茶”含有“专利品种、自持独家批文”内容。2024年6月17日,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参鹿茶”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第260616-03924号,有效期限至为2026年6月16日,通过扫描《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二维码打开广告样件,发现没有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中“参鹿茶”的包装图片、产品优势、适应推广、适用人群、专利品种等宣传内容,宣传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审查内容不一致。2025年6月6日,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参鹿茶”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限至为2027年6月5日,通过扫描《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二维码打开广告样件,发现没有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中“参鹿茶”的包装图片、产品优势、适应推广、适用人群、专利品种等宣传内容,宣传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审查内容不一致,没有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缴纳了信息技术服务和微信认证服务费300元,截至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上实际销售为零,无违法所得。
1、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上展示的“参鹿茶”含有“专利品种、自持独家批文”内容,但该专利未缴费已经终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太吉到家”中宣传非处方“参鹿茶”的包装图片、产品优势、适应推广、适用人群、专利品种等,未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专利已经终止的广告,罚款1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款300元。综上,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专利已经终止的广告,2、罚款13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