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2025年10月,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济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6辆,罚款2.9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任城区观音阁街道一汽车公司院内东北角两间仓库内存放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在市支队的指导和配合下,第一时间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电动自行车抽样取证。发现当事人为迎合市场需求,增加产品销量,从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案件的成功查处,充分彰显了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协作的强大合力。通过市局现场指导与区级属地执行的高效衔接,构建起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的监管闭环,让重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大幅提升了查处效率。
同时,这起案件的严肃查办也给心存侥幸的违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形成了强力震慑。不仅有效遏制了 “钻空子、打擦边球” 的违规心态,更推动广大市场主体主动摒弃不合格产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情况说明
案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事实认定: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我区**街道***院内东北角两间仓库内存放有大量不合格“金箭”牌电动自行车。我局快速研判,并争取济宁市局业务支持,第一时间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电动自行车抽样取证。发现当事人为迎合市场需求,增加产品销量,从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
案件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6辆,并处罚款人民币2964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裁量适用:本案中,涉案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95项)”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较轻】的裁量幅度。同时,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 填写时间: | 2025年11月25日 | 办理状态: | ☐正在办理中 þ已办结 | ||
| 案件类型 | 电动自行车案件 | ||||
| 案件名称 | 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
| 涉案企业名称 (人员 姓名) |
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 | 证照情况 (许可信息) |
92370811MA3Q2HWP1G | ||
| 立案时间 | 2025年08月14日 | 结案时间 | 2025年10月20日 | ||
| 涉案金额 | 24700 | 是否调解 | ☐是 ☐否 | 赔偿数额 | (万元) |
| 涉案环节 | ☐生产 þ经营 | 本省以外涉案省(区、市) | |||
| 是否处罚 | þ是 ☐否 | 作出处罚时间 | 2025年10月20日 | ||
| 处罚决定 内容 |
1.没收电动自行车26辆;2.罚款人民币29640元。 | 罚款数额 | 29640元 | ||
| 没收违法 所得 |
无 | ||||
| 其他处理 内容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另案处理 ☐约谈☐其他: | ||||
| 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 |
☐是 þ否 | 移送时间 | 年 月 日 | ||
| 通报情况 | þ未通报 ☐通报部门: | 通报时间 | 年 月 日 | ||
| 案情摘要 (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
2025年8月14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任城区某汽车公司院内东北角有两间仓库。在该仓库内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收到举报后,任城区局及时与市支队联合,第一时间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属当事人租赁的存放待售电动自行车的仓库。在仓库内存放有标示生产企业为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TDT2327Z的电动自行车26辆。现场通过核对该电动自行车随车合格证,发现上述车辆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与合格证不一致,初步判定为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依法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并抽样取证。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涉案车辆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经查明,为迎合市场需求,增加产品销量,2025年7月27日,当事人以900元/辆的价格从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26辆,并拟以950元/辆的标价对外销售。截止本局检查时,涉案车辆未销售。本案涉案车辆货值金额为247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罚如下:1、没收电动自行车26辆;2.处货值金额(24700元)1.2倍的罚款人民币29640元。。 本次案件的成功查处,充分彰显了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协作的强大合力。通过市局现场指导与区级属地执行的高效衔接,构建起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的监管闭环,让重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大幅提升了查处效率。 同时,这起案件的严肃查办也给心存侥幸的违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形成了强力震慑。这不仅有效遏制了 “钻空子、打擦边球” 的违规心态,更推动广大市场主体主动摒弃不合格产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
||||
| 是否 已公开 |
þ是 ☐否 | ||||
| 承办部门 |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人(电话) | 孔德岩0537-56617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