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济宁振全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2025年11月,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振全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罚款1.3074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1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商店内1辆TDT1387Z型号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电压为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任城区局依法对该辆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为满足购买者需要,当事人另行购进型号为6-ZDF-21、12V21Ah的蓄电池用于对整车编码为206222502029879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非法改装。当事人将5块该型号蓄电池装配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仓内,使改装后的蓄电池标称电压增加到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压限制“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同时,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3辆型号为TDR4310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号牌安装位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行为案件,在立案调查期间,济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又将该单位销售其他型号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移送区局,区局对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进行了并案查处,这充分彰显了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协作的强大合力。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假冒伪劣、“三无”、非法改装等行为被遏制,消费纠纷减少、维权更高效,消费者购车更放心、安全,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