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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8-08    来源: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近期,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陵水某超市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瓶进口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红酒,原产国为法国,瓶身均未见中文标识或标签信息。当事人购进这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对该超市作出“1.没收进口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红酒1瓶;2.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近年来,中国市场对于进口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一些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却将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引入市场,引发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法律问题。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这一问题。

  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是中国法律的重要任务。通过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可以确保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此案例也提醒经营者在进口食品销售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并保留有关票据。在选购预包装食品时,要查看其是否有完整中文标签。若发现问题,可随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