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棠宸济药房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成都棠宸济药房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被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100458元。
2025年4月18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成都市新津区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该函显示“成都市新津区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4月9日-10日,对成都棠宸济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进销存数据提取时间为2025/1/1-2025/4/10,发现该药房无法提供上次盘点库存量,现场核查疑点数据及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通窍鼻炎颗粒、百令胶囊等3种药品5条追溯码上传情况,比对销售系统结算数据、批次号与随货同行单,该店提供了通窍鼻炎颗粒的随货同行单5张,未能提供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百令胶囊2种药品的随货同行单。”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从药房网商城购进了4瓶涉案肺力咳合剂(合剂),购进实付金额81.20元;2024年5月21日从药房网商城购进了2盒涉案百令胶囊(硬胶囊剂),购进实付金额101.22元;2024年7月11日从药房网商城购进了5盒涉案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购进实付金额144.95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涉案药品后将其上架并通过医保系统进行销售,其中肺力咳合剂于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6日以38元/盒的销售单价各销售了1盒;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于2025年1月26日以单价38元/盒销售了2盒、2025年2月2日以单价38元/盒销售了3盒;百令胶囊于2025年1月25日以单价58元/盒销售了2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458元。
综上,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8.00元;罚没款共计100458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