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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领域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4    来源:扬州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量:

  案例 一:宝应县某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7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堡分局接举报,称宝应县某加油站在经营场所使用“ 图片中国石油”商标标识进行服务性宣传。同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两个柱子、六面旗帜及相关宣传标语上使用“图片图片中国石油”的商标标识进行服务性宣传。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授权委托书及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后查明:2020年2月,当事人在未经上述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图片图片中国石油”的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作为服务性经营单位,为吸人眼球,虚构服务经营能力水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该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二:宝应县某医疗器械专卖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16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宝应县城区的某医疗器械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播放标示有“80分钟特殊体验(1)”字样的PPT。该PPT内含有:“改善血液循环功能(第四模式)+腿部治疗(第九模式)主要模式:心悸、呼吸困难、眩晕、冠心病、高血压、身体重、肌肉僵硬。主要作用:刺激免疫力关联的淋巴、扁桃体、阑尾、脾脏、肝脏,解决免疫系统疾病,治疗、预防疾病……”。现场有老年顾客躺在上述设备上进行体验,有工作人员与顾客进行交流互动。经查,该公司在介绍所销售的医疗器械的过程中对该产品的功能作出超出《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的商业宣传,如提及“眩晕、冠心病、解决免疫系统疾病、治疗脂肪肝、胆结石,改善肥胖”,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商家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一概全,混淆视听。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该案的查处,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使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产品的实际功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了盲目消费。

  案例 三:高邮市某通讯器材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高邮市某通讯器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铺门头上有“图片图片”标识以及“Authorised Resener 授权经销商”字样;店铺招牌上有“图片图片”标识以及“苹果体验店”字样;店内展示牌上有“图片图片iPhone”标识。2020年12月28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未授权声明》,声明称:没有授权当事人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任何标有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图片图片)和其他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产品,亦没有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对上述苹果系列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不法商家为了赚取流量和信用度,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店铺装修成与知名品牌一样的直营店或授权店,以此来鱼目混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知名品牌存在授权、加盟或直营的特定关系。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混淆行为的严肃查处,保护了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 四:仪征某门诊部发布未经审查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医疗广告案

  2021年11月29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月塘镇尹山小区北侧Y007道路北侧路灯杆上贴有亮膜不干胶底的广告单页,广告单页中含有“仪征××专科门诊部 ……彻底根治 确保不复发……”以及医疗服务等宣传内容。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尚未发布的广告单页共4整捆(未拆封),对4整捆(未拆封)广告单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作为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手段,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路边小广告,更是如此。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既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又针对性地进行帮扶,帮助企业规范广告行为。通过对使用“彻底根治 确保不复发”类似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案件的查处,进一步提示消费者不要相信神医神药,要相信科学、相信医生。

  案例 五:扬州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广陵区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电影院内销售爆米花、酷薯、饮料等食品。执法人员在其4楼的影院放映厅1号厅、2号厅、3号厅的仓库均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在收银台销售食品的区域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正在销售的食品。已经销售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现场查封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合计为902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161.8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案中,执法人员在食品原料贮存区(仓库)、食品加工区均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这两个区域的食品原料是全部过期的,体现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敏锐洞察力。同时,此案的查处地点在电影院,体现了对食品监管的触角深入了市场的方方面面,切实保障了广大市民的食品健康安全。

  案例 六:扬州某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8月,当事人在江都区域发放周年店庆活动海报,宣传会员来店任意消费即可参加抽奖活动,落款单位为“扬州某商业有限公司”,虽然海报中标注“活动详情见店内公告”,但店堂内的活动公告未标注参与146家门店,也未标注参与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周年店庆活动为扬州某商业有限公司举办,对获奖几率产生误判。经查,上海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8月以寻找6名“锦鲤”瓜分288888元和“1元换购”的形式组织开展周年店庆相关活动,全国有146家门店参与该活动。当事人隶属于上海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名下连锁超市江都门店的营运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0元。

  本案中,商家为吸引顾客眼球,设置高额奖金进行有奖销售,但未标注参与门店,也未标注参与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使顾客获奖的几率大大减少,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商家合理组织开展诸如“周年庆”等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 七:扬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宣传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案

  2021年5月13日、5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都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并销售的三个小区的售楼处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三个小区楼盘的宣传广告涉嫌使用绝对化语言。经查,当事人上述楼盘的宣传广告里有“誉满江都、誉满江都‘最资深’本土房企”;“智慧服务首入扬州,以江都‘最高’服务标准幸会”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对所开发并销售的小区楼盘的相关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宣传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违法行为。因上述违法广告宣传未造成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宣传的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对区域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广告宣传进行专项整治查处的一系列案件之一。本案中,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监测房地产企业广告,及时纠正其中的违法违规内容,严肃查处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行为,能够形成有力震慑,树立执法权威,同时也能增强房地产企业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加强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使其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营造了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广告市场环境。

  案例 八:邗江某公司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案

  2020年8月10日,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编号:扬市管(外)质监移(2020018)]称,在2020年上海市监督抽查检验中,邗江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薰衣草大熊(毛绒玩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的小零件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要求。经查,上述涉案的“薰衣草大熊(毛绒玩具)”共生产120只,售价26.6元/只,涉案货值共计3192元,违法所得156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玩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元,并处罚款4788元的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关系儿童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本案中涉案玩具的不合格项为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的小零件项目,该项目的不合格使得涉案产品存在危害儿童人身健康安全的风险。针对儿童玩具这个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领域,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如既往地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 九:应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以来,应某采用西布曲明、面粉和大黄粉混合灌装的方式制作OB蛋白瘦身和金粉世家两种减肥药,并通过线上售卖、线下发货的方式将上述两种减肥药销往全国各地,受害群体高达1万余人。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敏锐地捕捉到该案可能为团伙作案,考虑到该案案情重大复杂,遂及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市局迅速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分赴浙江、新疆、福建等地调查取证。2021年7月20日,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扬州市局会同检验机构对查获的减肥药、原料进行抽样取证。经检验,涉案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截至目前,共捣毁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300余盒,原料100余公斤,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当前,减肥领域已成为民生关注热点。部分不法分子趁机瞄准商机,通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快速减肥功效,同时配以虚假、夸大的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较多,涉及省市众多,涉案货值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面对复杂的案情,客观理性的案情分析、深入透彻的案件调查以及各部门各地区的联动为该案的刑事打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案例 十:广陵区王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案

  2021年2月5日,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输的冷冻牛肉包装上无中文标识。该冷冻牛肉共有216箱(25kg/箱)。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公安机关请求配合,并分别委托第三方对该批牛肉进行六面消毒、核酸检测、检验检疫。经调查,该牛肉制品产地为印度且未经检验检疫。货主王某不能提供216箱牛肉制品购进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检验检疫报告和海关的报关单。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与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92号公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216箱并处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牛肉制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但该案案发具有偶然性,监管科室率先发现案源线索,辖区分局发挥办案主力军作用,执法大队组织指导参与合办,推动监督、调查、处置的有机统一,既充分施展市场监管体制部门内上下统筹联动的最大效能,也警示我们应当注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市场监管常管常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