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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黄麂”?追究刑责!杭州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14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聚焦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六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萧山区局查处练某某无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萧山区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练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生产名为“培元”“制中精/金液单”的食品,并通过网页宣传其有补肾健脾等医疗功效。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相关登记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属于未取得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使用的原料“红参”“鹿茸”属于《药典》中载录的中药材,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及食品生产资质,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违法行为。2025年6月,萧山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理,对涉案物品进行销毁处理。

  案例2:余杭区局查处黄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3月,余杭区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通过线上交易从当事人黄某处购得“贵州*台酒”“国*1573”“五*液”等品牌共计185瓶高档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余杭区局随即委托上述酒企鉴定专家对酒品进行真伪鉴定后得出结论,涉案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产品,货值共计29万余元。经查明,当事人黄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4月,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临平区局查处高某某食品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场制售食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相关线索,2024年12月,临平区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高某某经营场所的压面机下发现1袋已开封的蜜之皇蛋白糖(复方甜味剂),外包装标注“配料:糖精钠”,当事人当场交代用于玉米锅贴制售,并称其住处还有1袋未开封使用的蜜之皇蛋白糖(复方甜味剂)。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网购蜜之皇蛋白糖(复方甜味剂)用于现场制售玉米锅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制售食品的行为。2025年1月,临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桐庐县局查处某羊肉经营部涉嫌经营“三有”野生动物案

  2025年1月,桐庐县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企业某羊肉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部分待售的疑似野生动物及相关肉品,含野兔(死体)8只,野兔(活体)5只,黄麂腿(死体)6只,五步蛇(死体)1条。经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动物体及肉类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当事人出售的黄麂(别名:小麂)属于偶蹄目鹿科,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黄麂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查明,当事人共出售野生黄麂(活体、死体)数量4只,该经营“三有”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2025年1月,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建德市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标签虚假食品案

  2025年5月,建德市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将原包装产地为外地标签名为“梁*吉冰糕”的绿豆糕转移至某塑料容器中,分装完成的产品以订书钉组装包装盒,在正面贴上印有“严州特产绿豆糕”、“建德市某食品厂”等字样的标签,在背面贴有印有“绿豆糕、生产日期2025-5-15、执行标准:GB/T20977、保质期180天,生产者:金华某食品厂”等信息的标签。经查明,涉案绿豆糕实际产自外省某食品厂,分装后标签上的产品信息均为虚假内容。当事人自行张贴标签的信息与原包装标签信息中生产厂家、生产配料表等信息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虚假食品的行为。2025年6月,建德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涉案绿豆糕的处理。

  案例6:淳安县局查处杭州千岛湖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案

  2025年1月,淳安县局执法人员因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杭州千岛湖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产品名称为千岛*侬酱肉、千岛*侬土猪肉原味腊肠等食品标签及豆腐乳产品558瓶,标签信息含有委托方:杭州千岛湖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受委托方:淳安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上述产品疑似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扣押。经查明,当事人千岛湖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食品标签冒用淳安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5日,淳安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