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芒场镇长康药店销售劣药、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丹市监处罚〔2021〕109号 )
当事人:南丹县芒场镇长康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914512213403930230
住所(住址):南丹县芒场镇芒场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15日,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对南丹县芒场镇长康药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柜内摆放有:1.标称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0片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878,产品批号PP7R,生产日期20191017,有效期202109的芬必得酚咖片3盒;2.标称Temmler Ireland Ltd 生产,规格为75mg,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70098,产品批号1335180103,生产日期2019/08/27,有效期2021/08/26的戴芬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1盒;3.标称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片重0.26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074,产品批号:190703,生产日期2019.07.19,有效期2021.07.18的元胡止痛片9瓶;4.标称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毫克*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613,产品批号:20170612,生产日期20170605,有效期202005的维福佳维生素B6片1瓶;5.标称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mg,20粒/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799,产品批号190401,生产日期19.04.27,有效期2021.09的酮洛芬肠溶胶囊1瓶;6.标称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mg/100片,产品批号190102,生产日期19.01.25,有效期2021.01.24的吲哚美辛肠溶片1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过期药品,并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丹县芒场镇长康药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柜上摆放有:1.标称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0片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878,产品批号PP7R,生产日期20191017,有效期202109的芬必得酚咖片3盒;2.标称Temmler Ireland Ltd 生产,规格为75mg,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70098,产品批号1335180103,生产日期2019/08/27,有效期2021/08/26的戴芬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1盒;3.标称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片重0.26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074,产品批号:190703,生产日期2019.07.19,有效期2021.07.18的元胡止痛片9瓶;4.标称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毫克*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613,产品批号:20170612,生产日期20170605,有效期202005的维福佳维生素B6片1瓶;5.标称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mg,20粒/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799,产品批号190401,生产日期19.04.27,有效期2021.09的酮洛芬肠溶胶囊1瓶;6.标称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mg/100片,产品批号190102,生产日期19.01.25,有效期2021.01.24的吲哚美辛肠溶片1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能够说明上述药品进货渠道来源,现场能够提供戴芬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维福佳维生素B6片、元胡止痛片的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芬必得酚咖片、酮洛芬肠溶胶囊、吲哚美辛肠溶片的购进票据。经询问当事人,上述药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芬必得酚咖片17.5元/盒,戴芬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26.0元/盒,元胡止痛片5.0元/瓶,维福佳维生素B6片5.0元/瓶,酮洛芬肠溶胶囊8.0元/瓶,吲哚美辛肠溶片13.0元/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总货值金额为149.5元,因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购销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0月15日制作的《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丹市监强制〔2021〕19005号)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证据二: 2021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戴芬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维福佳维生素B6片、元胡止痛片的购进票据复印件、2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已超过有效期药品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制作的《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丹市监听告[2021]109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南丹县芒场镇长康药店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其中所列理由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客源减少收入低,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且及时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请求我局减轻处罚,经我局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劣药是个人疏忽导致,同时涉案药品风险性低,未涉及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也未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且数量少金额小,超过有效期时间短,尚未售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丹支行营业部
户 名:南丹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往来结算户
账 号:2054 0101 0400 07984
(缴款请备注:市场监管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