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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函》称其手机号码已关闭短信接收功能,可以短信送达吗?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申请人:苏某洪。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9月9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而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一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来函提交的关于乐清市柳市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多斐核桃油虚假宣传辅食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购买了1瓶多斐核桃油,发现该产品属于普通进口食品,却使用辅食字样进行宣传,要求查处。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的投诉诉求予以受理,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同日,因被举报人拒绝与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以上办案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的多斐核桃油产品系普通食品,产品标签未见辅食字样,商品页面标题处有使用“宝宝儿童无添加食用油辅食调味拌饭”字样进行宣传。被举报人在商品页面标题使用辅食调味拌饭进行宣传,不排除另外一种为广大百姓所熟知的含义,即生活中常见的主食除外的儿童可食用食品,如米粉、面条、泥糊状食品以及其他的一些幼儿可食的食品,核桃油用于辅助食品调味使用,且被举报人销售的核桃油系正规渠道采购的食品,无证据显示该食品儿童不可食用,故申请人用《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辅食”的概念认定被举报人商品标题使用“辅食”宣传为虚假,属于概念认定错误。以现有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三、申请人系滥用救济程序施压,谋取不当利益。申请人称已经关闭短信接收功能,却未提供相关举证证据,且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短信告知其处理结果(短信回执显示成功)。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苏某洪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对象为乐清市柳市某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某母婴店”),投诉举报内容为“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举报奖励金或赔偿款汇至:中国银行钦州市钦州港支行 户名:苏某洪)。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必然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生活需要,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8月28日至‘抖音’,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举报人的产品‘核桃油’1份,单价:22.9,订单号:6921277153995265150。经查询该产品属于普通进口食品,并非被投诉举报人所宣传的辅食,该宣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误导,致使婴儿、婴幼儿饮食存极大在风险隐患,让婴儿、婴幼儿误食后果不堪设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涉案产品的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广告法》相关规定,请你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同年9月9日市监局收到该投诉举报函。同月11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清市柳市镇的某母婴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描述的多斐核桃油产品,查询被举报订单及交易快照,页面标题处使用了“法国多斐核桃油100ml宝宝儿童无添加食用油辅食调味拌饭”,某母婴店出示涉案产品照片,产品标签上未标识“辅食”字样。同年9月12日,市监局经审批决定对苏某洪的举报不予立案。同日,市监局通过短信告知苏某洪:“……举报部分:经查,广告标题处使用辅食一词未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鉴于你的举报不符合应予举报奖励范围,故不予奖励。特此告知。”苏某洪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照片、购买记录、投诉举报函、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发送系统截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案件的办结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办结举报案件违法,其实质系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于2023年9月1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符合上述办理期限的规定,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称其手机号码已关闭短信接收功能,但并未提供手机已取消短信接收功能的证据,本机关不予采信。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苏某洪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温乐政复〔2024〕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