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和合记食品厂 因涉嫌存在生产销售超量使用脱氢乙酸腌姜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富民县和合记食品厂因涉嫌存在生产销售超量使用脱氢乙酸腌姜食品的违法行为,被云南省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14729.94元。
2025年4月21日,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生产的腌姜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超量使用脱氢乙酸腌姜食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腌姜的生产原料是2024年6月泡制的,共泡制了10桶,每桶45-50公斤,共480公斤,腌制2-3个月后,通过生产设备杀菌、装袋后包装成腌姜食品。480公斤腌姜生产原料在2024年1月份春节前,也就是2024年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实施前,生产腌姜食品使用了250公斤,剩余61公斤腌姜生产原料已被我局封存,其余的已生产成成品。当事人未加工的61公斤半成品腌姜生产原料,货值金额902.19元。2025年2月8日至4月21日,共生产了腌姜784袋,每袋的生产价是8.05元/袋,货值金额6311.2元。当事人生产的腌姜食品,都是在网店上销售,销售方式是将产品放在抖音商城昆明市西山区福龟婆婆食品店,通过抖音直播进行宣传推广,消费者下单后,根据定单进行生产,通过物流配送销售,销售的最小单元为2袋,2袋的销售价为17.9元,折算下来每袋销售价格是8.95元,售出了784袋,总计销售总货值金额是7016.8元,腌姜生产原料货值金额加销售总货值金额,总计货值金额是7918.99元;实际销售了761袋,销售金额6810.95元,违法所得6810.95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腌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合格腌姜生产和销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腌姜23袋;没收不合格腌姜生产原料61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6810.95元;3.罚款人民币7918.99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4729.94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