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甄挚因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北京甄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甄挚”)因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6599.5元。
京兴市监处罚〔2025〕3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市民手提“红元稻福五常大米净含量:5Kg”到达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庞各庄镇所,市民反映自己购买的大米存在冒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核实,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从五常市开拓者米业有限公司,购入50袋“红元稻福五常大米净含量:5Kg”,单价23元/袋,共计1150元,为方便顾客联系,在包装印刷当事人电话号码,2025年4月4日,涉案大米入拼多多平台-多多买菜仓库。涉案大米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122018163499,而五常市开拓者米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123018410786,为印刷厂印刷错误。当事人在其位于多多买菜平台店铺中,以39.99元的价格售卖涉案大米,大米价格动态调整,出现34.99元的情况,并有红包优惠券。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五常市开拓者米业有限公司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证明,涉案大米未违反《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方法》,同时当事人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故未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添加剂。对于投诉举报人举报涉案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因举报人无法提供高清照片证据及商品底部照片,且举报人提交的涉案大米实物已标注生产日期,认定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证据不足,故截至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共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50袋。故违法所得共计1599.5元,货值金额共计1599.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99.5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