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三(四)轮车销售与消费提示
全县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三(四)轮车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电动车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全县流通领域车辆安全及相关产品监管工作提示如下:
一、经营者
1.亮照经营且未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建立健全进、销货制度,并建立进、销货台账;
3.销售的车辆及车辆相关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4.严禁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CCC认证标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
5.建立一车一档,须有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铭牌、强制认定证书等基础信息;
6.不得非法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加装或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
7.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产品使用范围,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二、消费者
1.查看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营业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查验车辆国家标准和认证标识(CCC认证),与随车证书、合格证信息是否一致,不购买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CCC 认证,未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备案的车辆;
3.不购买经营单位无法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
4、不购买经过改装、拼装的车辆,对已购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私自进行改装。
特别提醒: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相关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