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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2021年江苏省红领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红领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1. 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抽样数量为6条,其中3条作为检验样品,3条作为备用样品,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低于20件,实体店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处。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6条,其中3条作为检验样品,3条作为备用样品。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31701-2015
GB/T 28846-2012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2009
2 pH值 GB/T 7573-2009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4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9 纤维含量 GB/T 29862-2013
GB/T 28846-201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5-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16988-2013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10 断裂强力 GB/T 28846-2012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3.1-2013
11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921-2008
12 形状和尺寸 GB/T 28846-2012中4.11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8846-2012《红领巾》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6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承检机构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仅有1个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原承检机构负责将复检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原承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受检企业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可直接进行复检。
5.3不进行复检情况:无。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