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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2021年江苏省运动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运动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1. 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3件/条/套(最小销售包装),其中2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3件/条/套(最小销售包装),其中2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2009
2 pH值 GB/T 7573-2009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4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2008
9 耐皂洗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1-2008
10 耐光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8427-2008
GB/T 8427-2019
11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碱性)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4576-2009
12 起球 相应产品标准 GB/T 4802.1-2008
13 纤维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GB/T 2910等
14 吸湿速干性 吸水率 GB/T 21655.1-2008、GB/T 29869-2013、GB/T 21295-2014、GB/T 22853-2019等相应产品标准
样品功能性宣称
GB/T 21655.1-2008
滴水扩散时间
芯吸高度
蒸发速率
透湿量
浸湿时间 GB/T 21655.2-2019等相应产品标准
样品功能性宣称
GB/T 21655.2-2019
吸水速率
渗透面最大浸湿半径
渗透面液态水扩散速度
单向传递指数
 
注:吸湿速干性功能性项目仅考核洗后指标,标准规定仅考核洗前或企业规定特殊洗涤方法导致无法测试洗后指标时,考核洗前指标。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1655.1-2008 《纺织品 吸湿速干性的评定 第1部分:单项组合试验法》
GB/T 21655.2-2019 《纺织品 吸湿速干性的评定 第2部分:动态水分传递法》
GB/T 21980-2017《专业运动服装和防护用品通用技术规范》
GB/T 22849-2014《针织T恤衫》
GB/T 22853-2009《针织运动服》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9869-2013《针织专业运动服装通用技术要求》
FZ/T 73020-2012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4005-2016《针织瑜伽服》
FZ/T 81007-2012 《单、夹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所适用的标准同时存在新老标准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进行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