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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恶意举报,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我局于2022年8月6日至9日接12315平台转发的重庆投诉人黄先生关于超过保质期食品方面的四个投诉,经我局和消费者协会联合调查,黄先生分别于2022年8月2日在我县安场镇刘某某副食店购买一袋10元超过保质期的“古法瓜子”食品,于2022年8月3日在我县土坪镇青某联购物中心购买12元一盒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蛋黄派”食品,于2022年8月3日在安场镇某某万家超市购买一袋7元的超过保质期的“手工栗子饼”食品,于2022年8月5日在我县瑞濠街道办瑞濠居某某百货店购买一袋7元的超过保质期的“老灶煮花生食品”,四次投诉的理由和诉求均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能食用,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一千元”;我局在12315投诉平台上又查出黄先生在平台上已投诉240次,举报168次。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我局认为投诉人黄先生的购买行为具备已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商品购买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二是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三是有在多家经营者中购买商品获利的证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购买行为构成了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消费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是依法严厉打击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对投诉人黄先生以上投诉的受理,并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和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根据以上规定,提醒消费者在因消费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必须符合以上法规规定,如果是构成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消费行为,属于依法严厉打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