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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号:关于“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整治打击职业打假人,以保护企业的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招远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孙秀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整治打击职业打假人,以保护企业的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法制大队就如何有效打击职业打假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行调研并及时给予您回复。

  近年来打假案件特别是食品领域打假案件激增,背后原因不是假货增多,而是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打假呈现出职业化、公司化趋势,他们谙熟法律,并以举报为要挟,获取索赔,已经背离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打假的初衷,实际上是在破坏营商环境。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已处理或心理受到强制而处分财物。

  “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者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并不在法律打击范围之列。法律不禁止并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有一部分人,通过购买瑕疵商品,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取高额利益,或以“举报”为幌子,胁迫、要挟商家作出超过法律规定合法权益范围的高额赔偿,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存在动机不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法规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规则确立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职业打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行为人的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举报、起诉等索赔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不足以造成经营者或生产者产生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前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打击职业打假人的难点:

  一是,打假职业化、公司化趋势明显,职业打假人熟谙相关法律法规,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采取的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等索赔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其利用生产者或经营者怕麻烦、怕诉讼所累、怕影响企业声誉等心理,还利用监管部门工作方法简单、息事宁人的心理对生产者或经营者施压,以达获得赔偿目的,对该类行为难定性为敲诈勒索犯罪,打击处理难度大。

  二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职业打假人”三者大都跨地域,涉及到职能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问题,调查取证也存在一定难度。另外,生产者特别是食品企业都有自己的固定销售合作方,特别是食品行业,大都与外地商超合作,而职业打假人大都将投诉举报矛头指向商超等销售者,向外地的监管部门举报、投诉,而这些商超不愿牵扯太多精力和受投诉举报影响,大都向生产方施加压力,要求生产者予以处理,生产者为了不破坏与商超的合作关系,大都抱着破财消灾的心理给予对方一定所谓的“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职业打假人的嚣张气焰。

  三是,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裁判规则对职业打假人进行了限制,但并未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这在实践中就导致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索赔行为定性没有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即使同一地方公检法部门对某些职业打假人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也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形成不了打击合力。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下一步为打击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的工作措施:

  一是,对企业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的报案、控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

  二是,加强与市场监管局、法院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线索和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公安机关加强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取证要求等方面达成一致,形成打击合力。

  总之,打击违法犯罪是招远公安的法定职责,招远公安会一如既往的为企业保驾护航,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为招远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